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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沙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我区制定了。沙坪坝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十七届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0日,沙坪坝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根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 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 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 道路,河道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弃渣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回填。综合利用等活动、第四条.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政园林局、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 并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消纳的行业管理工作,实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立处置建筑垃圾工地。运渣车运输线路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信息机制,区环保局负责督查建筑工地场内及消纳场防尘控尘措施的使用落实情况,区交委负责查处运渣车辆道路运输营运资质 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和车辆超限等违法行为 区农水局负责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堆放危及到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进行监督查处 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负责对未按标准化密闭要求运输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进行查处,各街 镇。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 运输,消纳场设置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各街镇,管委会。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渣土运输车辆撒漏.乱倾倒建筑垃圾及非法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第六条,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 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的分类、产生地点,数量,消纳地点,资源化利用等事项。三.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 与符合本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五。与符合本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签订的处理或回填协议 第八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生产管理 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遮盖装置。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装卸记录仪 配置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及回填场应为沙坪坝区范围内的储备地或已征未用地块范围。河道管护范围除外 申办方应向区市政园林局递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书。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三,场地土地用途及用地范围证明材料、产权证或协议书、四、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方案。五.消纳场地出口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 沉沙井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设置方案,六。设置消纳场所在街镇,管委会.意见.七。区农水局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对洪涝、垮塌等地质灾害的预防处置方案,八、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地名称及地址,二。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 处置期限,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 运输时间、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名称,地址。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一条.因抢险,救灾等进行紧急施工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市政园林局,并补办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第十二条.区市政园林局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情况应当如实记载并存档、第十三条。区市政园林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的依法作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 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上报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批,第三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不得与生活垃圾进行混装,不得将一般工业固体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对弃土。弃料等混合收集存储,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五条。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工地周边区域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二.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 设置洗车槽,截水沟 沉沙井 车辆冲洗等设施并有效使用.如因施工场地限制,无法达到条件的,经区市政园林局现场勘查同意的、可以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属西部新城管委会。物流园管委会区域的由管委会核查决定。三、施工场内应当设置防尘降尘设施并有效使用.控制扬尘污染,四.工地应当设置建筑垃圾专用堆放场地 并及时清运、如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对堆放物予以覆盖、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进行管道.线 施工、道路开挖等工程 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进行隔离作业,并采取有效的保洁控尘措施、施工完成后24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第十七条,因重大节庆,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管理需要 区市政园林局根据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规定临时限制处置建筑垃圾的时间和区域。第四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十八条,区市政园林局组织区环保局,区交委 区农水局,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制定限制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和区域的方案、第十九条。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副本 二、运输车辆箱体完好 密闭,整洁.不得冒装,撒漏,三、按照核准的路线,时间要求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不得乱倾乱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四。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土。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运输的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报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五章。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第二十条 区市政园林局牵头组织区城乡建委 区环保局.区农水局,区公安分局及交巡警支队等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建设需要、有计划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一条。区内建筑工地或低洼地区改造需要用弃土或拆迁工程残渣进行回填的。应当提供建设改造施工相关依据并经属地街镇管委会及土地产权单位,人,同意后向区市政园林局申报数量、时间.地点等经核准后、由审批单位统一安排调派 严禁以工程施工回填、土地整治等名义占用绿化用地和耕地,私自变相设置渣土消纳场。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具有适合受纳建筑垃圾的场地,符合城区规划,环保相关要求,具备防洪,防垮塌等灾害性事故条件。便于车辆通行、二。具有相应的碾压,控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进出场地道路和场内作业区应当配备照明设施,场内截水沟,沉沙井 车辆冲洗及其他控尘设施应当符合要求 三、具有符合有关标准的排水 消防等设施.应当采用管道或沟渠的方式进行场内排水、四,场地进出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与主干道连接的道路应当硬化处理,进出口道路硬化面积不少于200m2。向场内延伸的距离不少于20m.五。场地进出口应当设置进出车辆行驶路线示意图和场内路线提示等醒目提示标识 保证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六.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七.空气质量自动检测点。国控点 周边半径2公里以内不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受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非建筑垃圾、二,不得受纳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建筑垃圾 不得受纳不按照许可规定时间、地点.种类运送的建筑垃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产生,施工。运输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将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四、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的运输建筑渣土 垃圾.的。五。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六.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七.密闭式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八、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垃圾的、九,违法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第二十五条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区交委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罚.第二十六条.在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区农水局依法处罚,第二十七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街镇 管委会 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局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4年.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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