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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沙府办发、2013、98号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9月26日区政府第十七届四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保障全区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渝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 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区征地办公室接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委托 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属于民政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的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人员的户籍登记、区农业水利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的转划,拨付工作,区审计局。区监察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及征地相关经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区规划分局,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监管工作。区信访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稳定工作,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提供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 区林业局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报批和珍稀名贵树木的界定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日常事务 并负责本辖区内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和稳定工作,第二章。补偿第四条.土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8000元,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由区征地办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第五条,农村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按附表一标准补偿。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 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和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按附表二、三标准据实清理补偿,林地面积按林业部门相关规定计算补偿 也可按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区征地办公室直接支付给权利人.其余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由区征地办公室按综合定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照附表二,三标准补偿给权利人、剩余部分在街道,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进行分配,对征地中已实施补偿的农房,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依法予以注销 征地范围内需拆除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人员的住房,其房屋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不予安置住房、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安置。但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及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地范围内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第六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征地部门负责处置 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20、计算 企业建.构.筑物重置价格.设施设备现值可在中介机构评估基础上进行认定、违法建设内的设施设备搬迁不予补偿,第七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农村居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 给予适当补偿,不能提供水、电等设施实际安装费用票据及其他依据的、按附表4标准补偿、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一 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 构 筑物、五,天然野生杂丛,第三章。人员安置第九条.农转非人数的确定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 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 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一,农村居民、二,在校大中专学生及连续就读的研究生。三,现役义务兵。四、劳教劳改人员。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二 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第十二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转非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8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其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50 由区征地办从其安置费中代为划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生产生活 第四章。住房安置,第十三条。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按每人30,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第十四条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一.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外,房屋被拆迁的未转非的村民,二,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第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可以采取货币安置、统建优惠购房的方式,每户只能选择一种住房安置方式,第十六条,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按土地征用时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向征地部门申请优惠购买安置房,因户型设计限制 住房安置对象所购买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 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因户型设计限制 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建安造价为每平方米1600元 综合造价为每平方米2600元,第十七条、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住房方式的,由征地部门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同时安置责任终止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货币安置标准乘以住房安置对象应该享受的安置建筑面积,货币安置标准为 东部地区。覃家岗街道.井口镇,歌乐山镇、4000元 西部地区.陈家桥镇.虎溪镇.西永镇,土主镇。青木关镇 曾家镇.回龙坝镇 凤凰镇,中梁镇、3500元,第十八条。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可按房屋建安造价的50,增购一个自然间 选择货币安置的,增加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乘以一个自然间面积,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选择统建优惠购房 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 增加的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乘以一个自然间面积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配偶为主城区外农业户口的。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可按建安造价的50 购买一个自然间与原户主合并安置。选择货币安置。增加安置款额为货币安置价格乘以一个自然间面积.第十九条 在政府批准征收土地之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员、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按每人30.的标准予以安置、其住房安置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第二十条,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第二十一条。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 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从拆除原房屋当月起至交房之月为止,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过渡300元 人 月.在过渡期间所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计发过渡费、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过渡费。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1000元。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15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属货币安置住房的 每人一次性发给4000元搬迁补助费。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述住房货币安置价格,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本细则所述住房安置面积均指房屋建筑面积,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 原沙府发。2009,6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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