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档案条例 广东省档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图片。模型 声像、电子文件.缩微片.实物等不同载体形式的资料.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及信息资源,是依法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建档案事业列入本市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设立城建档案馆 室,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确保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 以各县 市,区.和各镇区城建档案馆.室,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 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章.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茂名市城乡规划局是城建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受市城乡规划局的委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及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乡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建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及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七条 各级城建档案馆、室、或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及相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 其中包括档案管理,工程技术,声像技术及信息管理等专业人员、各乡镇政府应尽快设立城乡建设档案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城建档案工作 第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系统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单位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岗位培训 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第九条,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其相应的行政区域履行如下职责.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二,负责制定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三、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并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接收 征集,保管本行政区域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五,参加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六、统一管理城乡地下管线档案和资料。七 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 做好城建档案资源的信息公开 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城建档案馆,室 重点接收管理如下城建档案,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1,城乡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与住宅,办公。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 商业 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和资料,2 城乡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照明、涵洞、排水,泵闸,污水处理等建设工程档案和资料,3、城乡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电。公交场站,轻轨.电信,邮政等建设工程档案和资料、4。城乡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以及相关站。场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和资料 5 城乡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 包括公园 游乐园 城市绿地,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 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和资料.6.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乡公厕、垃圾站场 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池等建设工程档案和资料.7、城乡环保,防洪,水利,抗震 人防.气象防雷工程档案和资料、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各类地下管线 包括城乡供水 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 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工程档案和资料 三、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 村镇建设.房地产管理,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园林,环卫.公用设施 人防.气象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四,城乡基础资料,包括城乡经济。人口,地形地貌、矿藏资源。地震.气象,地名。历史沿革,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以及城市综合资料和其他综合性资料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计划、统计,技术规程规范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城乡建设发展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收集,编制及报送,第十一条、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含个人.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 整理,保管等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城建档案,第十二条。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对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编制 整理 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 声像材料、电子文件 实物等,重点。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重点,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报送相关档案资料,第十四条.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并提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移交指引、明确编制。报送工程档案的内容、范围.时间,程序和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凡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各级优良工程以及人居环境奖项的评选。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报送 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收集 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和要求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加以明确、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工程档案的编制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投资预算中,第十七条。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停建 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普查和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移交 对城乡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变更。改造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据实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地下管线档案,绘制现状图 并在工程结束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移交.对弃用.停用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地下管线信息更新工作,第十九条,向城建档案馆 室,移交的城建档案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档案应为原件,二 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字迹清楚.图面整洁 规格统一.三,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应当加盖竣工图章,且签字手续完备,竣工图的编制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四。声像档案应当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 色彩真实,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 重点工程还应有专题片。五,电子档案的内容须与纸质档案、声像档案一致 其存储格式.载体和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电子文件管理标准的要求。六,档案资料的整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要求,纸质档案 声像档案与电子档案的电子目录数据须一致,条目内容和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本办法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馆,室 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广泛收集志书 年鉴 大事记。历史文献及图片、科研成果、专题调研报告.论著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利用现代声像技术跟踪采集城乡重大建设活动及自然灾害情况材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城建档案馆.室,可以通过向社会以及有关部门征集的方式收集档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城建档案馆、室。捐赠,寄存各类单位或者本人形成的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 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捐赠档案,按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奖励,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利用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等管理制度,对接收的档案实行科学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室.是保存和管理城建档案的基地.其馆库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 建标,2008,51号,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建标.2000,56号,要求,达到库容充足.功能齐全。档案库房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防辐射等的防护设施,确保档案安全,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入库保管 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为档案利用提供便利、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第二十六条,城建档案馆,室。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配备温湿度自动控制.监控,计算机 声像等设备,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第二十七条,城建档案除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经有关部门介绍。并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九条,城建档案馆。室.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以缩微品,复制件或电子档案代替原件 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件或电子档案代替原件,经城建档案馆 室.盖章确认的档案缩微品和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第三十条.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用限制利用的城建档案,应经原报送单位或个人同意,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建设单位的技术秘密。第三十二条.城建档案馆 室,应当对馆藏重要纸质档案以及所有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转制成缩微品、复制件或电子档案、实行异质备份。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市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三十四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以及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不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前,应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 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茂名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茂市府、1987 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