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市区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 保证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市区公共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区公共供水、以下简称市区供水.是指市区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第三条 市水务局为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公共供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卫生。环保,住建,规划,物价,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区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区供水工作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相结合 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区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制订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市区供水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发展和地区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实施,第六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供水企业需新增取水口或扩大取水规模。必须符合湛江市市区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 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获得取水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 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必须符合市区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其项目可行性方案须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意后 方可办理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报批手续.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城市建设的发展。在市政道路建设或改造时、保证按照市政道路建设工期同步完成供水管道铺设。保证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向符合城市规划的用户供水。第八条 计价结算水表及其之前的供水设施均由供水企业建设,维修,更换及检验.所需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不得向用户另行收费,第九条.从事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市区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湛江市市区供水专项规划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程序报批、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竣工时。由建设单位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供水企业不得接受移交及投入生产经营,第十一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筑物对市区供水水压的要求超过有关规范规定的标准时 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和卫生监督管理、应当遵照,湛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办法 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 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 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 上报工作.第十三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 水压与安全供水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监测、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市区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订.供水特许经营合同.并遵守下列规定,一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应当符合湛江市市区供水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二,取得卫生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三 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市区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四 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五.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低压供水,须拟订恢复供水计划.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方可实施。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立即组织恢复供水抢修的同时向市民通告,尽快恢复供水,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保证生活必要用水 六,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劳动保护管理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含健康证明,七。根据市区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在保证正常供水的同时,要及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管网进行更换、消除隐患.保证供水安全、第十五条 自来水供水价格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举行听证后经物价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缴费时间由供水企业确定 第十六条.工商企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装表计量。并按用途分别计价。确实难以分表计量,计价的。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用于计价结算的水表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检测认定,第十七条。未经供水企业提出审查意见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第十八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涉及市区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对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 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第二十条,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 损坏、盗窃、盗用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报经市规划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单位自建的供水管道,不得擅自与市区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相关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其内部供水管道严禁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第二十一条 市政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消防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市区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列支 为保证市政消防栓的完好,除消防需要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消防单位应当在火警后3天内 将失火地点,时间 用水量、报送相关供水企业。以便检查。重封.第二十二条,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故 造成无法正常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供水管制措施、统一调配城市供水。供水企业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违反有关城市供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直至终止特许经营权。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办理有关手续和缴交有关费用、拒不改正的 可由供水企业暂停供水,一.无立户注册水表或未经报装用水的、二.擅自在城市供水设施上取水或装泵抽水的.三,擅自更改用水性质的,四.擅自使注册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倒拨表针等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的 五。私自改变接水口位置和擅自拆动。改移,伪造注册水表位置的、六。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的,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处罚、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及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供水企业责令其停止危及或损坏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又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城市供用水管理试行办法,湛府发.1989 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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