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碚区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碚府办发,2013。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客运管理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碚区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2日.北碚区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客运管理 完善我区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和客运管理机制、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路政和客运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北碚区农村公路规划 并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技术标准修建,经区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纳入管理养护计划的县道,乡道 村道,含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县道是指连接区政府所在地与镇街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镇街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镇街间,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路政和客运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划分,第六条,区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管理本区农村公路规划 建设.运输等工作.三、协调处理有关重大事项。加强质量监督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四 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负责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五 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监督 考核镇、街,公路建设、养护。路政和运输工作,七,督促受灾受损农村公路的抢修工作、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是。一 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辖区内乡道 村道的规划。三,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路政管理和养护等工作,四、依法管理使用上级补助资金.负责筹措配套资金.五,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完成所在辖区内的县道建设协调工作.第三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第八条,县道规划由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区政府审定后.报重庆市公路局汇总审核,并经重庆市交委批准后实施。乡道 村道规划由各镇,街道、负责编制。区交通主管部门指导.报区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 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项目库、二、乡,村道路应属于村通畅或联网道路,三.设计文件已经批准 四.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建设用地,拆迁等问题已经解决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 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贯彻注重环保.节约用地的原则 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按照安全保障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三同时。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第十二条、县道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补助一点、区人民政府配套一点解决 乡,村道路资金筹集按,三个一点、即市级补助一点.区级补助一点、镇街配套一点.的原则执行。第十三条 县道建设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标准、工程难度较大的路段技术标准可适当降低,但必须满足行车安全要求,村道一般采用四级标准,如条件所限。技术标准可适当降低,但必须满足行政村内主要机动车辆的通行要求,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三级及以上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及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四级及以下村道可进行简易设计。但要具备路线走向图,路线纵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在区交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建设业主统一组织,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由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开工前.建设项目业主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主动接受质量监督,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不少于两年,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且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六,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 交、竣 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审计。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等,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举报、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第四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其中。县道的养护管理管理机构为区公路局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为镇 街政府。第二十三条 镇街人民政府应明确乡镇一级负责农村交通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乡道,村道管理养护情况的巡查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层次 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区财政要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不得低于市级补助资金总额。镇街要调动广大群众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可结合实际.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利用。一事一议。社会捐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保障能力.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设置资金专户。做到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全区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动态监管,定期检查。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做到路面整洁,病害修复及时、路基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 绿化管护到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日常管理养护 着力推进日常化。规范化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现乡、村道公路经常性管理养护 一般村道至少实行季节性养护的目标,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 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方式 推行多元化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一。承包养护模式。对于村道的养护、可推行班组或单位承包的模式,应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班组或确定管理养护人员.二,义务养护模式,对于主要为企业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进行义务养护 三 一事一议.养护模式 倡导、民建 民养 民管。民享,理念.鼓励群众以投工投劳,捐赠材料。轮流养护等方式组织村道养护.第二十八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各责任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的养护职责 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第五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管理可实行联合执法,综合管理,区级交通,公安部门和镇街可按分工不同实行联合执法.乡,村道路政管理由镇街负责 县道路政管理区公路局负责 未经有权部门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执法、第三十条,路政管理要符合以下要求。一、区,镇街两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其管辖道路上定期进行公路巡查.保证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二.超过轴载质量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铁轮车 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确保上路的车辆不得损害公路、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的不得扩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乡道不少于5米。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六。在乡村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需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七.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六章.农村公路客运管理第三十一条 镇,街,人民政府和基层公安部门是农村公路客运安全,秩序.站场.点、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主体.应加强农村公路客运市场的有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客运公司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农村公路客运,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客运通行条件应当满足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客运经营者应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报市运管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经营中必须做到 一、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二。不得擅自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变更运输车辆、三 不得擅自终止客运经营、四,不得阻碍其它客运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严禁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村客运、严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十七条。农村公路客运票价由物价部门依据市物价局和市交委下发的农村客运运价政策文件,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客运运价实施细则并公布。农村公路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价格,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不得擅自变更客运票价,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将镇、街,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等工作纳入年终考核体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在适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