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保障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分配和管理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由产业园区,企业.村镇集体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纳入区政府统一管理 限定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由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申请租住的住房,我区保障性住房主要为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轮候解决 主动退出 第五条。区政府统筹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区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各镇.街道 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制度落实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第六条,区住建部门是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是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初审,配租,运营,管理以及违规行为的查处清退等工作.区属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由投资单位 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建设和营运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区住建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编制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的发展目标,总体要求。筹集和供应渠道、土地和资金安排,规划的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建设规模,土地供应和资金使用安排。建设区域分布,保障对象范围等内容,第八条.区住建部门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拟建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向社会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第九条。保障性住房房源通过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改建、购买 租赁。依法收回.回购和没收的住房.二.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或、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三 经政府批准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含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投资建设的住房,四、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中配建的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员工宿舍,五 政府或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人才公寓,六,社会捐赠给政府的住房,七,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十条,保障性住房按照投资主体和运营方式分为政府统筹项目和企业。园区.配建项目,政府统筹的保障性住房面向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群体出租、企业 园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优先安置本企业。产业园区,符合保障条件的职工、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制度,根据每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国土部门会同住建.规划等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所需用地。各镇。街道,根据区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落实每年的具体供应地块,在未落实具体供应地块前,区国土部门可暂停该镇、街道。的土地出让工作,第十二条,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政府使用国有土地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第十三条 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审批绿色通道 保障性住房项目按区重点建设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规定办理审批事项,第十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组团式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工作。就医,子女上学等便利,尽量安排在设施齐全.交通便利的区域。第十五条,规划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情况下。应适当放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要求下限确定建筑间距和建筑红线后退距离等控制指标,第十六条。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以保障性住房名称办理立项.设计,规划,环评,消防.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部分房源为保障性住房的其它工程项目,应在项目报建的相关文件上加注,保障性住房项目名称,面积,套数 等予以说明。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工建设时,区住建部门将项目有关情况。包括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数量 套型 单套建筑面积。租赁群体,开发建设单位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以两房一厅的户型为主,配建适量的单间或其他户型,按照住房困难家庭人口结构设计不同户型和面积标准的住房,保障性住房 单套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面向专业技术人才的保障性住房面积可根据需要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但建设数量控制在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的5,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第十九条,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责。第二十条 独立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配建适量的经营性商业用房。经营性商业用房和其他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总面积不应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属民用建筑.按照居民用电 用水的标准进行收费,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创造条件、实现住房一套。户,一表、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实行 绕过产权抄表到户 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收益 的原则,并在房地产权证上载明保障性住房性质.属政府向社会投资者返租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租赁期满后 投资者可申请将房屋使用功能恢复.或变更、与土地使用性质相一致,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可以 保障性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建设贷款应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经区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减免项目由财税部门公布,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建立与本地区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性住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三。区、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四、当年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或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的3.比例安排资金,五 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收益。六、通过创新投融资,商业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筹集的资金、七.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八.社会捐赠资金、九 经政府批准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其他资金。第二十六条,区,镇.街道。应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应不高于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地周边房屋租赁市场价的80.区住建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定期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租金进行评估.根据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租金政府指导价,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第二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租金按保障群体类别和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分档计收 第二十九条、由单位组织员工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向本单位入住人员收取租金及有关费用后,统一缴交至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保障性住房项目运营单位、第四章、申请审核,政府统筹项目,第三十条、政府统筹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二 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三 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四,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三十一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单独申请或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共同申请合租.第三十二条 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人应当具有南海区户籍并在本区居住和工作,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因就学 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二、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含15平方米。四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或其他政府优惠购房政策,第三十三条,南海区同一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三代共同居住的 已婚,离异.二代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另外申请,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家庭内年满30周岁但未满7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镇,街道、房源充足的可放宽对本条符合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住房限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地镇、街道,无自有住房的、镇 街道,可接受符合本条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一,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7年、三,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四.申请人在本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在本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的 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第三十五条,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 行业组织。确认的引进人才 2、取得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3,具有硕士或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 合同或经用人单位证明在南海区工作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工作所在镇。街道,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实际共同居住.第三十六条、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南海区居住,二。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四、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工商业.自由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或其他收入证明、第三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和农民公寓住房,二.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三.已实际取得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五 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第二节 申请资料。第三十八条.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一、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户口本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三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五,现役军人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六.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等。七、计划生育证明、第三十九条,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一、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 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三、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书,计生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第四十条.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一,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劳动合同,工作证明 社保证明 计生证明,如属家庭租住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三,专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历证明或南海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确认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自有住房的 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第四十一条.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一 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计生证明、结婚证。劳动,聘用 合同,社保证明等,五.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等,六,如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的提供.入户卡、第四十二条,上述所有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和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第三节,审核程序 第四十三条,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统筹的保障性住房.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将资料送户籍所在镇。街道,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社区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信息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并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 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二。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具有社区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复审、并自受理之日起在镇 街道 进行公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 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料转交区民政 公安 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并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区住房保障网站上进行公示 各部门应在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车辆,财产 计划生育等有关情况出具审核证明 其中、区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低保信息 区公安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信息.区税务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报税.完税信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社保缴纳信息 区工商部门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工商登记信息。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信息。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对象准入和退出资格审核、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齐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合公示情况提出终审意见,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五。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范围,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入册,对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退回申请 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新就业无房人员,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等群体申请政府统筹的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程序参照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的规定执行,园区配建项目、第四十五条,企业。产业园区 配建的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格 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导产权.运营、单位参照政府统筹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申请资料制定、报区住建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企业,产业园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企业组织员工统一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按以下程序审核.一,用人单位收齐申请员工的资料,在企业内对申请人员进行公示、并在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上加具企业申请意见后统一报镇 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二,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在镇.街道 内公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审核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四.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镇.街道.审核资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并将备案意见书面反馈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经备案的名单书面通知保障性住房项目产权。运营。单位进行配租。第五章 租赁管理,第四十七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人审核,备案。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镇,街道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轮侯配租保障性住房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制定轮候制度、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轮候制度建立轮候登记册。并将轮候信息在镇.街道.政府网站公开.第四十八条,镇,街道,投资的政府统筹保障性住房配租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程序如下、一.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在项目房屋具备入住条件前60日编制配租,轮候和运营管理方案,报区住建部门备案 二,区,镇、街道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镇 街道,政府网站及各村,居、宣传栏上公布配租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位置,套数 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三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轮候申请人或新申请人进行意向登记 意向登记中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申请人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四、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选择合适方式组织公开摇号配租、根据配租结果向申请人发放,南海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通知单。并将配租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五.公示期满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与镇。街道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第四十九条,区级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配租由区级项目运营单位负责组织。程序如下 一 项目运营单位在项目房屋具备入住条件前60日编制配租运营管理方案 经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报区住建部门核准、二,区住房保障部门。项目所在镇 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镇 街道,政府网站及各村,居。宣传栏上公布配租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位置,套数 户型面积 租金标准.物业管理费,租赁管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登记地点等。三,项目所在镇 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轮候申请人或新申请人进行意向登记 意向登记中轮候时间超过一年的申请人、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收入 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新申请人按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四,项目所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经审核或复核符合配租条件的保障对象名单送项目运营单位,项目运营单位选择合适方式组织公开配租 根据配租结果向申请人发放.南海区保障性住房配租通知单.并将配租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五.公示期满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六,签订合同后项目运营单位将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配租情况表报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第五十条。政府统筹的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并按收入情况从低到高将保障家庭划分为四类群体,一.南海区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南海区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南海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四、南海区户籍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在同一时段申请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按。一,至。四,顺序进行配租 第五十一条。镇 街道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 对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按新就业无房人员,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 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的顺序进行配租,镇,街道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参照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分类对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再进行分类分批安置、第五十二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同一群体中实行优先配租,一 南海区户籍申请人中有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 老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二.荣获区政府 含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三 被列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第五十三条。根据租金分档计收原则。各类保障群体的各档租金可在以下范围内浮动,每档次的实际租金标准由镇。街道,自行确定,报区住建部门和区物价管理部门备案。一。南海区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不超过2元.平方米,二、南海区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2元、平方米,含 5元.平方米 三,南海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租金5元,平方米,含 以上但不超过项目政府租金指导价的80,四,南海区户籍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租金应在项目政府租金指导价的80。含。以上但不超过项目政府租金指导价,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或其他符合住房保障租金减免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体。经镇.街道.政府同意可实行租金减免,第五十四条。企业.产业园区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优先安置本企业。产业园区,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房源有剩余的,经区住建部门同意,产权。运营,单位可以向其他符合保障性住房规定条件的人员出租、第五十五条 企业.产业园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配租由产权 运营.单位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自行组织实施 产权.运营,单位根据镇 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通过企业员工名单进行配租。配租完成后 产权 运营。单位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送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六条,企业,园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租金分档和租金标准。由产权,运营.单位按不高于项目的政府指导价自行确定,报镇 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再报区住建部门和区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申请人在选房配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项目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最长不超过5年、申请人在参与配租选房后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申请人两次放弃配租资格的退出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第五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需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交资料、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审核配租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30日不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续租申请,租赁期满后应退出保障性住房.第五十九条,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 可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承租人进行住房调整、将调整情况报区住建部门备案.第六十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向各镇、街道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终止租赁合同 一 在南海区购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的.二,家庭收入或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三.人事关系调离南海区的。四.出现不符合保障条件其他情形的.第六十一条,区住房保障部门。镇 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镇.街道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六十二条、承租人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 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协议.二,结清租金 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退出情况,第六十三条。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住房的 必须限期搬出 期限为30天,期间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地段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承租人在租住保障性住房期间购买预售商品房应退出保障性住房但因商品房未交付使用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与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自购买商品房当月起至商品房交付使用当月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第六章,物业管理.第六十四条,镇、街道.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由镇,街道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招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区属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由建设 运营 单位公开招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在其他项目中配有部分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应由该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负责 企业、产业园区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物业服务。由企业,产业园区,或其委托聘请的单位负责、第六十五条。镇,街道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参照保障性住房租金分档对承租人分档计收物业管理费 承租人应当遵守社区物业服务相关规定,并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十六条、属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物业服务费可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收取,第六十七条,保障性住房项目运营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承租人公示物业服务费等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第六十八条、保障性住房物业日常维护 按。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镇 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六十九条、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并安全使用房屋。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镇 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一户一档、一套一档.的原则。自申请人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所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移交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归档,统一管理,第七十一条 镇 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申请审核和年审时 应同时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对象的家庭住房 人口、收入变动情况.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佛山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资料档案 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归档 第七十二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六,存款 股票、基金,车辆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七.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第七十四条。住房保障对象违反本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区住建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七十五条。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 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隐瞒或者虚报人口 户籍 年龄,婚姻 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 申请保障房的.二、擅自改建,重建保障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三、不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有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其他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建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公示.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由区住建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停止开发项目房地产预售 登记手续.第七十八条,保障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障房标准开发建设保障房项目的,由区住建部门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区住建部门,镇 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侵害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区住房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涉及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一条,各镇 街道、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可向区住建部门反映.第八十二条、各镇,街道.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 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第八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 2013 327号。同时废止。第八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住建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