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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暂行 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届区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日,重庆市綦江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管理 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管理。保障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天然气行业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含长输管线。及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包括。一、输送天然气的管道 二,门站,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计量装置以及补偿器 放散管等相关设施.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 阴极保护测试桩等,四 标志桩 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 铁,路检漏装置 五.天然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第三条,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及安全控制范围。一、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为,1,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外缘0 3米范围内的区域.2,阀门室,井.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外壁,栅栏围护,1米范围内的区域、3。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各1。5米范围内的区域.4 次高压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米范围内的区域。5,高压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为。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各1、5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米至20米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第四条、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不得毁损 覆盖、涂改 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六条.区经信委是本区的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天然气管理工作及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协调相关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开展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工作、二,受理有关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投诉。及时调解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区规划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合理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筑物基础至天然气管线设施的安全净距.第八条 区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在对涉及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安全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时,检查报批项目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天然气经营企业共同签订,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或制定、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 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挖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之一.对未签订协议或未制定保护方案的、不得同意工程开工.第九条、区安监,发改.公安 国土 交委、水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天然气设施防腐,绝缘 防雷,降压 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天然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第十一条。天然气经营企业新建和改动天然气设施.应当制定方案、报区经信委批准,新建和改动方案应当符合天然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天然气管道、公共楼面天然气管道进行监护 发现占压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天然气经营企业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地下施工作业前。应向区经信委查询施工活动区域内地下天然气管道设施情况.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项目第一次报建手续 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区经信委或天然气经营企业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或安全控制范围内的 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天然气经营企业共同签订 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或,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对保护协议或保护方案有争议的,由区经信委组织专家论证并协调处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天然气管线资料,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开挖探查、确定天然气管道的准确位置、天然气管道的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查为准。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协议,或,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中的相关条款,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现场天然气管线资料后、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动工.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事先通知天然气经营企业.因作业不当造成天然气管道及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天然气经营企业对签订了、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协议、的施工现场。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 制止可能危及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第十七条,新建 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危及天然气管道及设施安全,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规定报区经信委批准、改装 迁移或者拆除天然气管道设施的费用以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八条,天然气管道设施发生泄漏。火灾 爆炸等事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报警 并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天然气事故的扩大,天然气经营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组织抢险 抢修。天然气管道设施抢险。抢修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 抢修工作 天然气经营企业抢修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可以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先行作业.有关管理部门接到天然气管道及设施事故的报告后,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危及天然气管道及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 应当立即告知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向区经信委。安监局和公安局报告。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条规定、由区经信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 未与天然气经营者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从事敷设管道 打桩,顶进,挖掘 钻探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天然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 毁损,擅自拆除,移动天然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天然气设施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区经信委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区经信委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有天然气管线等重要天然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天然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 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区经信委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盗窃。损毁天然气管道设施或者阻碍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綦江区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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