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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6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 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精神.按照市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区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第五条、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计划 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 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 回购管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指导乡镇住房保障业务工作、区发改委、公安,民政。社会保障和财政、建设等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第二章。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 全区土地出让收益 四,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五 发行债券,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其主要用于.一.新建、收购公共租赁住房,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第三章 建设标准,第十四条、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市规划,住宅建设及房地产业发展的法律和法规。贯彻与住宅产业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执行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做到安全,卫生 经济。适用.美观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划分应当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 家庭人口数,代际关系等因素 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平面布局合理,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第十六条,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室外装修应当符合城市景观和环保,消防.节能要求.外墙面采用外墙乳胶漆,外门窗采用塑钢门窗、进户门采用钢质防盗门,第十七条,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内装修为中档标准,卫生间,厨房地面安装防滑地砖 其余地面安装釉面砖.厨房。卫生间内墙贴白色瓷片.其余墙面,顶棚涂刷普通乳胶漆。户内分隔门采用普通套装木门,第十八条,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室内设施应满足居住要求,厨房设置洗涤池。灶台,碗柜、切菜板并预留安装抽油烟机位置。卫生间应设普通洗浴器 洗面器 蹲式便器,预留洗衣机位置,用水器具应设相应的给水龙头,水。电必须接通到户,部分可使用明线安装.第十九条,城市公共租赁住房每套住宅的水、电应分户计量 水表、电表宜设在楼层公共部位 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楼内公共部位设人工照明.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结构体系应满足安全性 合理性和经济性要求、住宅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六度,抗震等级符合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第四章,保障对象.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綦江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我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我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可支配收入 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綦江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五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章、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书面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并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 并提供下列材料.1,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和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2。现住房证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3,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户籍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4 其他相关证明,以上证明 证件需交验原件.二,初审核实、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进行民主听证,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再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三,复审批准、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 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诉,第二十七条、公租房配租实行轮候制 具体轮候办法和具体配租方案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第六章.配租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住房,3人以下 含3人 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第二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直接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第三十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綦工作的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第三十一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的地点签订、綦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第七章。租赁管理.第三十二条、綦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实行一年一审制度,第三十三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赔偿.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物价,区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第三十六条,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换租规定进行配租,第三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建或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物业管理费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物价等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 由房屋所在地的社区组织承租人自我管理或代为有偿管理.第八章.退出管理。第三十八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区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四十一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 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限 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必要时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出售管理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 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物价,区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 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第四十五条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 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六条,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 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 抵押、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第四十八条.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其房屋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 详细记载规划 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 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五十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 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第五十一条、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 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 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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