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 对本市采用BT模式进行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 进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 项目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 项目建成交,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发包人 由政府或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以下项目发包人称BT发包人,项目投资人称BT投资人.第三条,本办法BT模式适用于本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授权的BT发包人在短期内建设资金筹措困难的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建设项目、对形成政府性债务的BT项目,除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和公益性水利等项目外。其余一律不予批准。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BT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BT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二。组织对BT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三、核准项目招标方式,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BT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BT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二,对BT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及回购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BT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第六条 市住建管理,交通运输,水务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BT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BT发包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二。委托编制BT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预算,书和BT项目招标文件、三。组织相关招投标活动或竞争性谈判活动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对价,并审核相关支付凭证,六。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联合体。二 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三 具备国家核定的与融资项目规模、类型相适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五,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BT投资人可以是由分别具备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组成单位一般不得超过3家.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第九条.BT投资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办理概算 预算,批复完成之后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完成期间的造价文件报审,规划许可.施工报建,消防报建等报批手续.二.成立项目公司、并对项目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提供合法票据.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并享有项目投资建设收益、三 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四。接受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审计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向BT发包人和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拟实行BT模式的.应当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代建单位提出采用BT模式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并确定BT发包人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BT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BT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BT项目实施方案、BT项目实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也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第十二条 BT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三,投资建设期限,四,项目移交条件及相关程序、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八 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 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BT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住建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第十四条,BT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BT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采用BT模式应当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BT发包人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选择BT投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在BT项目实施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招标方式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一并明确。第十六条,BT实施方式包括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和BT施工总承包方式,实行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应当在项目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进行,实行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开展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工作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批复后进行、第十七条,BT发包人应依法选择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标文件。包括项目合同,BT投资人招标应当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第十八条,中标的BT投资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注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BT发包人承担的义务,选定BT投资人后,BT发包人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合同.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相关定义与解释。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三.BT投资人.项目公司 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权转让。股权抵押等,四,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五.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六.项目合同履约保障。七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 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 九、合同价款的规模 资金来源安排。投资收益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 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十、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设计变更调整方法 十一 项目合同的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十四,移交条件,安全责任.竣工条件,十五.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BT投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以项目为其他债务或本次融资事项进行反担保 并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和建设活动.第二十一条.BT投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应当符合项目资本金的有关规定 其余建设资金应当提供市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第二十二条.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合同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内、BT承包合同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预算内 合同总价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BT投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BT发包人要求列入的费用等,其中实行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实行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一般实行固定单价方式、合同总价控制在概算范围内、BT发包人要求列入的费用其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当符合概算批复.并在BT合同文件中列明具体项目名称和额度,其使用由BT发包人负责审核,待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后.列入BT项目回购总价。第二十三条,BT项目应该严格按照相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活动、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符合邀请招标情形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BT施工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工作由BT发包人组织并签订合同.BT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由BT发包人组织并签订合同.BT项目施工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如需要二次招标的、由BT投资人组织,BT发包人参与、第二十四条,所有设计变更、BT发包人应组织BT投资人,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方面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 费用增减及费用处理方式、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涉及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等的重大设计变更。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其中 变更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变更建设规模的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采取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变更设计一次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上述重大设计变更方式报批.批准后编制项目变更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第二十五条,采取BT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因BT发包人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变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项目总概算、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由BT投资人自行承担.项目总概算不作调整,采取BT施工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但仍在概算范围之内的,由BT发包人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按合同进行结算。超过项目概算的 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下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由BT发包人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二,超过项目概算10,的 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为BT项目提供土地审批手续 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支付安排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BT发包人应当以市财政部门批准的未来收益作为项目回购的资金来源 切实履行支付项目合同对价的责任和义务,BT项目回购资金应当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部分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BT项目建设应遵守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应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本市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BT项目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调整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向BT发包人提出补偿申请。BT发包人应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并同时报市发展改革、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市财政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市政府核准是否对BT投资人给予补偿及补偿数额。第三十条。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 经BT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及符合招标文件所确定的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资质条件、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并为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BT发包人负责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审核结果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及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作为确定BT投资人.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第三十二条.BT投资人。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BT发包人有权终止项目合同.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的。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五 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对于在上述原因下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BT投资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但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终止项目合同的.应当给予没有过错的BT投资人.项目公司.相应补偿.第三十四条。项目合同被终止的 BT投资人。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BT发包人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第三十五条。BT投资人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置其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第三十六条。BT发包人应当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平衡状况确定项目支付方式和回购期、第三十七条。BT项目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的,由BT投资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交,竣、工资料及交,竣,工报告。由BT发包人组织验收.BT项目自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BT发包人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 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 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符合回购条件的,BT发包人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不符合回购条件的,BT发包人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第三十八条,BT发包人书面确认接收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 BT发包人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不得在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 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BT发包人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第三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BT发包人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行为、BT发包人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安排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项目合同.BT发包人与BT投资人之间的比例安排通过合同确定,专款专用、第四十一条,在B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项目合同约定 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二.BT发包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再担任BT发包人、三、BT投资人,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建设。第四十二条。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项目合同的合理性,适当性进行评估,并对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对BT项目的检查。评估,监督,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各区 佛山新城,佛山高新区的BT项目.按照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进行分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为及时掌握全市BT项目情况。各区政府。佛山新城管委会、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应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本区域内BT项目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管理等部门,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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