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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6,7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綦江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8日.綦江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綦江区市政基础设施移交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市政主管部门、业主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 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及已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 过街设施 广场。照明设施,给排水设施 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 交通安全设施 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园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要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第五条,本章所涉及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是指经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区政府投资.或者由区政府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 具备一定技术条件 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市政基础设施。第六条。相关部门的接收职能职责,一 建设单位.确保所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并且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 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的资金预算安排及资产移交监管工作。三,区市政园林局,负责接收城市道路。照明 环卫、广场,园林绿化设施、公园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四、区水务局,负责接收给排水管网,污水管网 河道河堤河渠建设工程设施及消防用水设施,五。区交委 负责接收城区道路公交站亭及附属设施 六。区城乡建委 负责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 2013 1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组织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需在90天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的以下材料,1,移交书面申请、2 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和竣工图电子文档、以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4.区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备案意见的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5。工程质量保修书和遗留问题的整改承诺书.6.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以上资料未能提供的、建设单位须在验收报告上逐条列明 并说明未能提供的原因及解决办法。二。在收到移交申请和移交管理资料后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收工作并签订,綦江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养移交书,移交书签订之日为正式移交日,綦江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养移交书 中应明确移交的市政工程设施现实情况以及市政工程设施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内容,相关主管部门应在移交书中明确需要整改的内容和整改的时间。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后以书面形式报至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或仍未验收合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直接接收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三章.非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第九条,非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是指本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由开发商配套建设。规划属于与开发地块共用的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条。按照,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非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由开发企业或项目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维修,第十一条 根据自愿原则,开发企业或项目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区市政主管部门对其所有的非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委托区市政主管部门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的.由开发企业或项目业主委员会与区市政主管部门签订移交协议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单体楼栋.老旧小区部分区域作为市政基础设施使用的.由街道按照自愿原则委托区市政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移交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委托管理的范围,移交时的现状.委托管理时限。维修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力义务等、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规划,国土 建设等相关部门未按规定进行规划,土地出让,备案的,由区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按失职渎职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发生以下行为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移送区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相关主管部门的。二、移交时存在问题,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由相关主管部门直接整改的。第十五条.开发企业或项目业主委员会对其所有的非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既不负责管理维护也不委托区市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维护.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或擅自变更规划用途的,由区规划.安监.市政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綦江府办发.2013,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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