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7,22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和市上有关要求,为明确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职责,进一步提升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綦江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区村镇各类分散式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且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由用水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 具体包括,引泉.分散供水井。引蓄灌溉水.雨水集蓄等供水形式、第四条.村镇供水规划与建设应始终坚持以集中式供水为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为重点,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工程建设资金,由投资人或受益人筹集、各级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的分散供水工程的规划编制,申报,技术培训等工作 具体办法由街镇制定。第六条,鼓励研究.推广应用村镇分散式供水先进技术,工艺 设备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水质,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各村民委员会在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时.应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等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供水工程.应优先选用水量较足,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 在地下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考虑地表水或其他水源 供水方式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如果联户供水人口超过二十人以上 或依托附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管网延伸供水的,则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规定执行。第八条 各村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应报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以受益用水户合理分担为主、鼓励社会捐资.村民自筹投资建设 第十条,使用财政补贴。社会捐资为主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对单户供水工程或使用受益村民自筹资金为主的分散供水工程、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可由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用地的,在村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第十二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镇级验收、第十三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在镇级验收合格后,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拨付。使用社会捐助资金 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村民委员会要加强监管、应在工程受益区张榜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第三章,产权与管理,第十四条,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资金为主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农村集体所有,并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捐赠人全款捐建并有特定指向的 按捐赠人意愿确权、村民自筹资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出资人所有 第十五条 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进行日常运行管理 供水管理人员、供水费用 供水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由所属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确定,并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宣传,公示,单户供水工程则由受益村民自行管理,出资人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出资人或受益人内部协商解决.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水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对辖区内对分散式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 加强饮用水源 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管理和维护、以及饮水安全宣传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建设.确保分散式饮用水安全,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