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以及新修订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国防.人民防空 防灾,文物保护、电力 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具体包括结建地下工程和单建地下工程.结建地下工程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地下工程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工程视为单建地下工程,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规划统筹 综合开发 合理利用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并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兼顾比例不应低于地下空间开发总建筑面积的40。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地下建设建,构、筑物的产权登记管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划拨和登记等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审批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发展改革,国土,人防,环境保护 建设、水务,交通,房管、文物。电力、地质等有关单位的意见 并充分听取有关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并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相协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目标和策略.资源评估与规模预测,功能分区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各类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设施的布局安排.地下空间建设的重点地段和实施时序,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予以注明,第八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其中重点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做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重点地段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由市或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重点地段的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中关于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总体布局。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开发强度、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地下公共通道位置与宽度,连通方式以及分层要求等内容,在有条件情况下还应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其他地段的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可结合项目建设情况参照执行、第三章 用地审批和管理,第十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采取土地分层供应方式进行供地.依法建设的净高度大于等于2.2米的地下建,构。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确认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其他用益物权。第十三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法律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结合地表工程建设规划、分别对照规划批准用途,实行分层供地。依法确定不同的供地方式.第十四条.国有土地的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一、结建地下工程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 二、单建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符合国家 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其他情形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第十五条。集体土地的地下空间,在国家和省正式出台相关规定之前,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集体土地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佛山市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单建地下工程项目的出入口。通风口等设施占用地表建设用地的,需依法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如出入口、通风口等设施所占用地建设用地属于其他权利人的。经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可确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出入口,通风口等设施的地役权.否则需依法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地下空间工程。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第十八条、对于单建地下空间工程.以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建管理 发展改革。人防 环境保护。地质等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土地的供应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土地的供应方案应包括规划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条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需明确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 使用性质,建设范围。包括水平投影范围和垂直空间范围、总建筑面积 公建配套,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要求等控制性内容,提出竖向分层.功能组合与分项建筑面积 建筑退线等指导性要求。出具规划条件前必须对用地范围内所有管线及地下构筑物进行勘测,以确定地下空间的建设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第十九条、通过出让。出租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第二十条.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 总建筑面积,第二十一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表建筑一并办理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符合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无偿划拨、以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及土地租金按.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及租金计收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在转让或改变用途时 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回该划拨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出让年限。应当参照土地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规定确认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第二十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施工临时用地手续,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 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规划条件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同时提供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人防工程的必须经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竖向高程、总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建配套和公共通道。出入口和通风口等地表设施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地下空间的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表建设相协调、第二十九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监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地下工程开发利用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对地表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调查登记该项目地表 地下及周边现有建,构 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网 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园绿地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对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通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网,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 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涉及人防工程的、需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涉及文物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还应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踏勘,勘测.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三十二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的连通义务,第三十三条。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参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程序的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其中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地表工程一并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移交项目建设档案,第五章,产权登记管理,第三十四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不动产登记、参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不动产登记方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涉及人防工程地下空间产权的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第三十五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应单独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轨道交通站场和专用人防工程。可凭规划报建 用地批准文件,验收证明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三十六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以经过批准的宗地红线的水平投影坐标 竖向高程确认其权属范围、第三十七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第三十八条。单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空间的不动产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注明 地下、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还应当注明。人防工程,并记载兼容用途。第三十九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经登记确权后 方可进行转让,变更和抵押 人防工程除外.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四十条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因国防 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权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为相关设施的建设提供便利 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第四十一条 地下空间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并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公用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的平时使用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不得阻扰和干涉、第四十二条,地下空间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使用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发生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第七章.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国土规划局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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