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6、36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专门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包括以下项目,一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二、科技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第三条,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以下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园林绿化 市政道路 普通公路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 专业,公开原则,第五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项目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使用单位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就代建项目签订代建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事项和双方的职责等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并将代建项目纳入市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管理,按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审查工程预。结。决、算 市国土规划,环境保护,住建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按权责分工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一,牵头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环评、规划.用地等前期工作报批手续、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 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土地确权,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二.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结算 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并参与监督检查。三 对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的资金拨付审核申请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四.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五,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六,指派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项目使用单位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 具体落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按项目使用单位要求,负责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 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以招标人身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二,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编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协助项目使用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三,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 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四,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 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五.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六,向市相关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 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的 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估算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立项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 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第十条.实行代建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牵头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 具体编写工作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承担、第十一条.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十二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牵头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使用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复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 含,的、应当要求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应当要求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再报批。经优化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仍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审查结果中确认,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第十三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做好投资规模和进度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经市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核部门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四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建立技术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专业服务单位名录库和关键设备、主要材料参考品牌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定。第十六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第十七条,项目建成后、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 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十九条、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和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向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通报保修期内项目维护情况。参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第二十条。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按月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住建管理。审计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市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 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 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 建设进度 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二十四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五条,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 或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 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 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 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8 3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国家对项目代建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代建项目实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