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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 重庆市大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2013年2月25日。重庆市大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建立制度完善.沟通快捷,指挥高效,监督有力,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 是指在现代城市管理理念指导下.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 细化城市管理措施,形成闭环工作流程的城市管理模式。第三条 本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一监督指挥.条块联动 主管单位按责处置为原则,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察室,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为成员的大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和综合协调.二.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 三 根据实际情况,裁决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权争议 明确处置职责。调度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的资金、人力及物资。第五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协调推进,监督评价工作,第六条.大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数字化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本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内部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监督中心,和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政信息采集处理。系统网络管理和业务培训.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承办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的具体工作.第七条。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区级职能部门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承担市政公共服务的单位是数字化城市管理问题的处置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对口内设机构,人员.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经费落实,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发现问题的处置 三,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终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遵守区信息中心对涉密终端用户的相关规定 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中的网络安全 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四、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足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大足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均应适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第九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大足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数字化城市建设和管理标准.第十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及扩展子系统的建设 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标准要求、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三条。数字化城市运行管理包括城市管理信息的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反馈、以及对城市管理信息的分析,评估等 第十四条.数字化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信息采集员.通过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区域进行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 如视频监控、群众投诉。领导交办等、采集的城市管理问题。及时上报到监督中心.第十五条,监督中心受理上报的问题后,及时核实立案,移交指挥中心派遣 第十六条。指挥中心根据监督中心移交的立案信息,及时将案件派遣给对应的责任单位,第十七条。责任单位在接到指挥中心派遣的城市管理问题后 应当组织相应人员按规定时限对问题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监督中心.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置任务的 责任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指挥中心、责任单位对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有异议的。也必须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可向区协调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异议。由区协调领导小组进行裁决、第十八条。监督中心根据指挥中心督办反馈情况 指令信息采集员及时核查、经核查通过的 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 监督中心交指挥中心再次派遣,第十九条.数字化管理中心对各类城市管理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科学统计 分析、提供城市管理绩效的评估依据,第四章,监督和考评第二十条.必须确保监督与处置严格分离。监督与执法严格分离,第二十一条.区协调领导小组重点对责任单位处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绩效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数字化管理中心应定期对责任单位的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并上报区协调领导小组定期进行绩效评估。第二十三条 媒体、群众意见应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考评机制,第二十四条,责任单位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解决问题绩效评估结果纳入工作业绩考核范围。包括。一,区政府对各街道、镇人民政府及区级各部门,单位 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二,区政府对各街道.镇人民政府及区级各部门,单位,的城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下属责任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第二十五条,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 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 园林绿化类 房屋土地类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的事情和行为,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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