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 根据,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区范围内下列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区.县 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市。区。县、政府融资的项目,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具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电子政务实施单位。运用计算机通讯和信息管理技术,提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程类、设备类、软件类和服务类等类型.第四条,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 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集约发展.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注重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 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第五条,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作为特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 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和共性业务系统运行维护。技术管理等工作、以下统称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组织领导,确定主管部门和技术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职责。推进电子政务工作有序开展,第七条 特区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的考核指标之一 以及后续电子政务项目审批 运维经费拨付的依据。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特区电子政务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建设专项资金 用于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第九条、特区实行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年度申报和专项申报制度 并与市财政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相衔接。第十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每年七月底前联合市财政部门向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征集下一年度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电子政务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应当在每年八月底前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具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标内容,技术规范、投资概算.实施计划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申报单位不予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超过年度申报期限,因重大任务 紧急需要或者上级临时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有关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专项申报 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预审,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 不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的 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二。基本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但前期工作仍不充分的,提出指导意见要求申报单位进一步优化完善.并商市财政部门拨付一定额度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三、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的,通过预审,第十三条、通过预审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概算的合理性.依次开展下列工作 一,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查,二.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必要时开展实地调研或者邀请部门代表参加.三,提出评审结论 前款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属于专项申报的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评审结论。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年度申报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在年度电子政务专项资金额度内列出项目清单、经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作为拟建项目,并向相应的申报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同时通知其申报部门预算草案.通过评审的专项申报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因受资金额度限制而最终未能列入项目清单的,作为备选项目。在下一轮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项目清单,第十五条 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包含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电子政务项目 由市发改部门负责立项审批,有关后续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 市工程建设相关规定执行,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批,第十六条,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市发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时、应当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及市财政部门同意列入预算的有关文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 形成立项申请报告.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予受理 并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批复,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第十七条.经确认作为拟建项目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评审意见有效期一年,自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电子政务实施单位未申请立项的.评审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项目立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并按照立项批复确定的建设方案开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实施情况报立项审批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项目验收通过后,验收报告作为市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投资评审及拨付后续资金的依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后续资金不予拨付.第二十条、通过立项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对立项批复确定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或者拟投资金额超过立项批复确定的投资概算总额10、的。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报立项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区,县,电子政务项目的评审,立项和建设参照本章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网络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电子政务网络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组成、政务外网是非涉密工作业务专网。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政务内网是涉密工作业务专网、由机要部门按照保密要求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特区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市 区。县。两级电子政务外网应当按照市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平台 各电子政务实施单位之间的外网互联及与省,市、区的纵向外网连接,原则上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平台,不得自行铺设专网线路或者组建信息传输骨干网,已经建成的非涉密工作业务专网 应当逐步整合到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确需保留的,应当实现与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互联互通。并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电子政务实施单位申请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平台 应当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并凭其核准文件向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办理接入。因国家.省另有规定、电子政务实施单位确需单独开设非涉密工作业务专网的 应当将电子政务外网技术及安全方案报本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设,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外网的IP地址由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统一分配.管理、区 县.电子政务外网的IP地址,由区。县.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向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统一申请后进行分配、管理,区.县、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向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通报本地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管理情况 第四章.信息资源应用与管理第二十六条,特区建立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和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开发、建设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第二十七条.凡是列入全市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提供数据交换接口。并对入库信息进行实时更新、动态管理、确保其真实性和安全性。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第二十八条,电子政务实施单位所获取的电子政务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未经提供信息的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公开所获取的电子政务共享信息,但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第二十九条,特区推进电子证照系统建设 推进网上办事系统与电子证照系统对接,推进电子证照服务和应用,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的标准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务电子证照文件数据库,推动电子证照文件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事.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电子证照通用目录和服务目录,做好本单位政务证照电子化工作 鼓励服务对象使用电子证照 提高网上办事效率,第三十条.教育,医疗卫生.供电。供水 供气。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提供与民众生活相关的公共服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公共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和服务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章、应用系统建设与管理第三十一条,汕头政府在线,是覆盖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共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具备办公自动化.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等功能。汕头政府在线.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二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统一应用。汕头政府在线,开展网上办公、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等工作、市 区。县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确需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单独开发或者保留已经开发运行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 应当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接入建设并负责其运行维护、同时接受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直接使用国家,省业务软件的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实现业务软件与特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建立数据返回共享机制 确保信息资源属地存储和应用、第三十三条。特区推行办公自动化。建立统一的公文处理和公文交换系统 实行行政机关网上全流程办公自动化,提高行政效率 降低行政成本 第三十四条,特区建设统一的网上办事大厅系统 推行网上申办,后台审批、效能监察一体化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模式。推进政务公开,网络问政.行政审批标准化等工作.接受网上咨询.监督与投诉.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网上窗口、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建设、各区,县 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门栏目或者将其子网站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并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内容建设和运行维护,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三十六条.特区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 国家安全。保密,机要等单位 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 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第三十七条,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审查和日常监控管理、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应急管理和数据容灾备份等与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电子政务实施单位的外网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电子政务建设应当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做好相应的更新。升级工作,第三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方案和验收要求,使用的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安全的相关技术标准。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使用电子政务网络从事违法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电子政务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未按规定申报即启动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二,通过立项审批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建设的.三.市级电子政务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四。未经批准。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或者单独开发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违反电子政务建设管理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国家,省计划下达或者国家。省 市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实施情况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涉密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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