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金平.龙湖 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的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 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的。无须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二,使用自备水源 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三.建筑施工作业等临时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按施工规模定额计算、第八条,因大量蒸发 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认定并公示后 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但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第九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按以下规定征收,一、使用公共供水的 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公共供水单位按月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 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委托水务部门代征,三、建筑施工作业等临时性排水排入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其排水量进行核定后直接征收,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按月向市城市综合管理,财政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明细表.第十条,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废水 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无须缴纳排污费.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禁止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泥处理处置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支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 挪用污水处理费.第十三条、受委托征收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第十四条,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向市政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经营或者管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出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三,违反规定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四。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五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行政机关、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理。第十九条,潮阳 潮南,澄海区及南澳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 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0日起施行,汕头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