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务工程设计和价款变更行为,保证水务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水务基建项目.涉及公众安全非政府投资水务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 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第三条 政府投资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 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 价款变更,其中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务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工程规模.不得擅自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重大方案调整,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申报审批和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第六条 水务工程建设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务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水务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要求,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变更、不予受理,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二 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三.承建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或属于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的。四.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承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五 由于承建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 费用增加的.六,变更发生缘由、依据不充分的。七 工程变更组织实施前。有现场或专题会议纪要同意所发生的变更.但逾期3个月未办理审核手续的 八、未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变更或未办理变更手续已经组织实施的,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程变更不予办理审核手续。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变更程序,确保工程变更真实,合法,并对变更事项真实性负责。一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变更价款办理程序,工程的计价办法及付款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二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共同严格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的施工图阶段的限额设计进行把关 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可能导致增加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有效控制工程变更,三、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要督促监理单位认真研究施工合同 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定额,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做到变更原因清楚,工程量准确,计量单位与定额和清单相符.第二章。工程变更的管理.第十条、工程变更办理和批准应遵循,集体决定、按职审批。分责办理,依法支付,的原则、对提出的工程变更。批准权限规定如下、一.重大方案调整,经过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涉及到工程任务 规模,内容,设计标准及建筑物等级,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的型式.主要工艺改变等重大调整,由建设单位严格按基建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重大变更,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80万元以上,且工程变更后增加投资未突破工程概算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审核其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 报工程建设廉政联席会议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 经济合理性审查和变更报告修编时间.三、较大变更,非重大方案调整或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影响、其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20万元以上,80万元 含80万元.以内,且增加投资后未突破批复工程概算的.由建设单位将工程变更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审核.建设主管科室会同相关科室审核其程序,技术和经济合理性后.报局长。业务分管领导、局总工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经济合理性审查和变更报告修编时间 为了提高工程变更办理效率 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工程专题会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建设主管,相关科室派人参加、工程变更通过会议审查后 形成会议纪要即可组织实施、但召开会议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仍需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四、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造价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按其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办理、五.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工程较大变更 且增加投资未突破工程概算建安费的。委托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六 因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工程总投资增加超过已批复概算的。执行.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七,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建设主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在开始实施抢险处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补充办结工程变更审核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应将变更相关资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依据,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应完善所有变更手续 将工程变更审核表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监督验收依据,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变更和较大变更报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变更上报文件、文件需说明工程概况 工程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依据,变更的项目和内容,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更的工程量,变更单价,工程投资增减.对增加投资的。还需提出增加投资的支出口径。二,因工程变更造成对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 安全、使用功能等影响的、需提交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变更设计报告、包括变更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对质量 安全,使用功能等的说明及相关材料,对涉及构筑物安全的、还需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稳定复核计算结果 三,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相应原设计图纸,四、工程量。投资变化 对照清单的分项概 预算文件及合同相关约定、五、工程变更审核表和工程变更量价审核表 六、因地质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所造成的工程变更 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勘测单位进行复勘、复测 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四方.必须全程参与,并对成果签名,盖章予以确认、上报变更材料需提交参建四方确认后的第三方复勘成果,七。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工程变更设计报告由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范围,期限,承建单位必须据此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包括劳动力 材料采购等计划.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负责。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问题不及时.不制止、不检查、不反映,不落实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将对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台账进行随时抽查。第十七条、对变更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应按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理.尚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第三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在执行本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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