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 根据.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规定、加强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明确具体措施 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辖区内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总体要求。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以施工场地不扬尘为目的、防治工作应做到、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进度。范围和顺序施工 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喷水降尘等措施.裸地停车场应当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或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灰霾天气预警等天气预警期间,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工地运输车辆须车容整洁.车厢完好 密闭,装载适度,运输过程中无撒漏.第五条、扬尘防治责任,1 扬尘防治责任主体是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的具体要求、要将扬尘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明确写入合同。2 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并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同一个工程存在多家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建设单位应将扬尘防治措施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3。施工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施工扬尘的防治工作。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做好相关施工活动范围内的扬尘防治工作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4,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应建立项目施工场地扬尘防治管理组织,明确管理人员扬尘防治责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应承担扬尘防治管理工作、5.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配备足够的专职保洁人员 负责防治区域范围内的环境卫生.6、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 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纳入监理例会内容。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 拒不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六条。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及技术交底.1、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及实际情况 编制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防治目标。职责 措施等、内容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应经建设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2,应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第七条,扬尘防治标识.1,施工场地应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2 扬尘防治区域内应有扬尘防治设施平面布置图,在易产生扬尘部位设置标识牌,并根据场地和设施变化及时调整。第八条、扬尘防治教育。1 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制度,2 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以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扬尘防治入场教育培训和考核、3。各级扬尘防治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次的扬尘防治教育培训,4,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教育培训档案,第九条,扬尘防治检查.1,扬尘防治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2,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一次扬尘防治综合检查,3,季节性天气变化.扬尘污染主要因素变化时、扬尘防治单位应及时进行扬尘防治检查,4,施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应及时整改。第十条.扬尘预警响应、1,扬尘防治单位应共同编制扬尘预警响应预案,一般包括扬尘污染源.编制依据,管理目标、岗位职责、技术措施。扬尘防治设施及现场平面布置图等内容.按照大气重污染蓝色 黄色 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响应级别。针对扬尘防治特点 采取洒水降尘.局部停工.全面停工等预警响应措施,2。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或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灰霾天气预警等天气预警期间。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并对作业面进行覆盖、第十一条.资料管理.1 扬尘防治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台账,2 扬尘防治单位应保存扬尘防治责任书,管理制度,专项方案.应急响应预案,技术交底.教育培训,检查整改记录.费用使用台账,监测数据记录等扬尘防治档案资料,第三章.施工降尘措施.第十二条 施工场地扬尘防治措施。1。工程项目部应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实际情况等 贯彻落实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并进行动态调整,2,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扬尘防治需要.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区明确.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3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扬尘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 采取喷淋、覆盖、绿化、封闭等综合降尘措施 4.由于工序交接或车辆碾压原因造成防尘网临时掀开或破损等情况 应及时进行恢复 5,城市建成区施工应采用商品砼。确需现场搅拌的、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6 木材,石材等易产生扬尘的加工作业,应在封闭的加工棚内加工或采取湿法作业等防尘措施.7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燃煤锅炉。应使用燃气 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8、易扬尘材料的运输应采取覆盖、包装防尘措施或采用密闭化车辆 9,施工现场工程车辆,运输车辆应达标排放。限速行驶 减少扬尘污染.第十三条,建筑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1.建筑物工程施工应定期洒水降尘,具备条件的应配备洒水车、雾炮机等设备,2。土石方及桩基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土方作业面可暂不覆盖。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作业时。作业面场地应采用洒水等降尘措施,当天施工完毕后应按要求进行覆盖,空置或已完成的场地应覆盖.2。土方作业时临时道路应采取降尘措施,确保临时道路不扬尘。3、基坑开挖应及时支护,避免裸土长时间暴露产生扬尘,采取自然放坡开挖时 边坡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并可靠固定.4.采用凿裂法,钻爆法等对岩石层开挖时 应采用湿法作业、5,钻孔灌注桩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现场泥浆及时外运.并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 减少泥浆在现场的裸露时间 6,现场进行截桩和破碎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时,应采取洒水湿润等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土石方工程防治措施,1,土石方作业应及时采取洒水、覆盖措施、缩短开挖和回填时间,无法及时外运的土石方应集中堆放,并用防尘网等进行覆盖.2。道路及其他土石方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灰土的拌合宜采用厂拌法,采用路拌法时应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清扫等作业时,应采取喷、洒.水等降尘措施.3,道路基层养护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洒水或采取覆盖措施,确保表面无浮尘。4,沥青混凝土应采取厂拌,运输至施工现场时车辆应遮盖。5.路面基层清扫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应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使用高压清洗车冲刷清扫。6,土石方工程施工应避免大面积破损原貌 减少扬尘,7、砂石回填时.避免在过筛和混合过程中产生较大扬尘,3.水工隧洞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基坑围护结构应严格按方案施工,对空置或已完成的场地进行覆盖,2.在进行盾构等产生大量泥浆施工的作业时.应当设置专用的泥浆池 泥浆沟.确保泥浆不外溢,外运泥浆时应采用全密闭式运输车,3,喷射混凝土作业应采用湿喷,潮喷作业法.或采取其他有效降尘措施,4.明挖基坑爆破作业应采用水袋堵塞炮眼.并在基坑上部空间设置防尘网封闭防尘,爆破后及时进行人工洒水辅助降尘 4,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应符合以下要求、1.场区内未种植的地面应及时覆盖防尘网.每天洒水保持湿润、严格控制洒水量 防止泥水外溢,2 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 应及时恢复面貌.不得留裸土地面.3,树穴应整理或拍实.如不能及时种植,穴坑土应加以覆盖。种植完成后、树坑应采用卵石,草皮等覆盖 4,绿化工程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主要干道 景观地区及繁华地区应当天清理干净,第十五条,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1、拆除作业前。应按照、先喷淋。后拆除 拆除过程持续喷淋全覆盖,的原则编制扬尘防治方案 实施时。应采取湿法作业 分段拆除、缩短起尘操作时间,2,机械,爆破拆除工程应采取同步持续高压喷淋或洒水降尘措施.3 爆破拆除工程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爆破时。宜控制爆破强度并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法作业.4。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5.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拆除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6 被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用防尘网覆盖 并定期洒水保持湿润,7,负责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将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存放 分类运输 8、当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第十六条 料场及堆土场地扬尘防治措施.1 料场及堆土场地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标识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2 料场及堆土场地应采取地面喷水,固化硬化、覆盖防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场地扬尘,并符合水土保持有关要求.对超过3个月不能使用的.应采取绿化防尘措施,3,采取绿化防尘措施的料场及堆土场地在土地平整后,应在一周时间内开始绿化工作,在实施绿化期间,应采取降尘措施、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取土堆土作业、4,料场堆土场地用作其他用途时。场地应按其用途采取硬化、覆盖或洒水喷淋措施,并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洒水.确保场内干净、整洁、无浮尘,场地应设置垃圾存储设施.并应每天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受理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第十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全市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及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发现施工企业未采取.落实有效扬尘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并记入不良记录,将处罚结果上报相关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 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单位、个人对发现水利工程扬尘污染行为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或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投诉和举报,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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