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率先垂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第四条 建立珠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含功能区,下同。要设立相应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决策、统筹,协调和监督,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区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区教育.科技、卫计、文体旅游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分别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五条.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 建立健全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管辖镇,街道,公共机构,第六条,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依法节能意识 全员节能意识 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利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公共机构能耗状况、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实施有效能耗监测 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并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确定全市公共机构年度节能目标、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并根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计划、将公共节能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市 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统一管理.规划建设统一管理.调配使用统一管理.维修养护统一管理,专业物业统一管理.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分配 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标准参照办公用房建设及配置等有关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建设,分配、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办公室设施设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配备和购置,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行政运行成本 第九条、市 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优先选用国家,省 市节能名目录和节能效果显著的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逐步推进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并将设计方案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建 装修。加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投资效益分析,确立节能指标。并跟踪问效,对建筑节能目标和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第三章、公共机构职责,第十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实行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效能考评体系,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本单位,部门公共机构节能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并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 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 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合格,能源消耗计量与监测体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 标准及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机构应当每年逐级上报、落实年度节能工作、完成节能目标,指标情况和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消费状况等.年度超出能耗指标的,应向上级提供一份超标情况的说明报告、按照,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管节能,2013.258号.精神。逐级汇总编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执行年报和季报制度.于规定时间之前 分别汇总向省一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 市直机关,各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为三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 执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之前汇总向二级能耗统计管理机构报送。涉密单位采取政务网。内网。站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将本单位能耗状况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日常节能管理 一,减少电梯用电、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办公场所三楼。含三楼.停开乘客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行台数。高层分段运行 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下班后和节假日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变配电,电梯等特种设备管理 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二 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电脑等办公设备应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 复印机背面排气孔与墙面最少保持10公分距离、以利散热,停用办公设备1小时以上的。应关闭设备电源 每天下班时,应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电源插线板总开关或拨下电源插头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电情况应进行重点监测。实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三 减少空调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季节交换期间、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改进运行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保养 四、减少照明用电.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景观 路灯,楼宇照明系统,应当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除重大节日或有关部门通知外.夜间不允许开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五 减少设备用电,设备机房、食堂、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设备设施应当实行重点监测。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供水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养 运行调节、加强日常节水管理,一、节约用水,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换老化供水管线、安装或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杜绝水龙头跑冒滴漏造成的,长流水,现象。严禁使用高压自来水冲洗地面 设备 器具和车辆.各单位内部绿地养护应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 二。提倡中水回收,鼓励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将雨水和城市污水,废水作净化处理后.成为达到国家标准的。中水,并进行回用.减少用水量。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加强公务车辆节油管理,一,严格控制公务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标准配备用车,优先采购低能耗、低污染、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控制高油耗公务车辆的购置,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二、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智能IC卡加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三,坚持科学.规范驾驶、按时保养,减少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 降低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合理安排公务车辆出行线路和用车人员搭配 尽量减少公务车辆空驶里程,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 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 制止能源浪费。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第二十一条.市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建立和完善以国家节能清单所列节能产品.设备为主的政府集中采购名录库、优先采购以再生材料生产的产品和通过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 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落实节能管理目标 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第二十二条、在适当范围内,逐步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鼓励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参与政府机关的合同能源管理 减少行政运行投资。加强节能诊断 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三条,市 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有关规定 由本级公共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审查中介或服务机构.对本级公共机构用能单位实行分期,分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审计。能源审计为每2年开展一次。重点用能单位或超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执行强制能源审计。并将能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示,实行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组织。协调公共机构节能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公示工作,并纳入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制定,落实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的情况。三,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四,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落实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情况 五,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的情况、六 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九,燃料消耗管理使用的情况。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 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能源资源消耗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隐瞒,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年终节能考核采取单位自查 现场核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书面调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先行年终自查,根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二、考核评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分项打分等方法、对年度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三。汇总上报、由考核小组汇总初步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 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四。奖励惩罚,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考核情况.核定各单位考核结果 并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节能考评结果经报请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 应当予以公示或通报,对涉及重要工作机密或不宜公示结果的单位.可由本单位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申报予以免除公示或通报。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对考核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公示信息出现错误的,经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核证后.在公示或通报媒体上进行更正。第二十八条,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设立节能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处理.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九条、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并将考核 评价成绩列入单位年度绩效考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单位,不得评选先进单位、第三十条。对自愿实施节能改造的公共机构.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车辆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 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第三十三条、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 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监督和保障。规定的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通报未能及时整改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第三十四条,对阻碍节能检查,未按时报送能耗数据,提供虚假数据的公共机构 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资金、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合理规划节能资金用途。加强节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三十六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节能不合格的单位.报请本级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由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由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全市节能规划目标相应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能耗核拨财政资金,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