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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城区湖库管护办法。的通知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重庆市渝北区城区湖库管护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渝北区城区湖库管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湖库管理和保护.突出湖库的生态、景观,休闲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渝北区城市规划区内小 二.型及以上湖库的管护,第三条.将城区湖库纳入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参照市政标准 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成立城区湖库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 区水利局局长任副主任,区城乡建委、区环保局 区市政局.区房管局 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下设办公室在区水利局、城区湖库保护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联系会议 决定和处理城区湖库保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参与城区湖库保护管理 并按职能职责各司其职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湖库的环湖人行道路,水面清洁和水利设施的日常养护.安全管理、并依法划定湖库保护区和控制区 区规划部门和区建设部门分别负责湖库周边新建和改建构筑物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许可 区环保部门负责湖库水质监测 依法查处污染行为、区市政部门负责湖库周边排水排污管网,环湖道路 防护栏,照明等设施维护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湖库园林绿化 区房管部门负责对湖库周边住宅私设管网排污和雨污混排等行为人员进行劝导和教育.区公安部门负责湖库社会治安管理和依法查处破坏湖库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有关街道办事处。园区,新城.根据本办法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区湖库管护 加大以湖库周边社区群众,在校学生为主的湖库保护宣传力度,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处置.第五条,在城区湖库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修建游览娱乐设施,新设雨水排放口等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且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区湖库的行洪、蓄水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功能及安全.不得破坏城区湖库的生态环境.第六条 城区湖库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湖库控制区内建筑物新建,改建 扩建,经区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区规划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的排污设施由市政 环保等部门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整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部门实施 第七条,建立城区湖库巡查制度、加强管理人员技能培训 加强已建成生态浮床和复氧设备的运行维护 搞好湖库道路环境卫生和湖库清漂、强化湖库安全管理.定期对城区湖库进行清淤和补水 采取活化水体措施,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 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并对有害的水生植物及其残体进行清除,第八条 在城区湖库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排污口、向城区湖库排放废水、二 在湖库保护区内填湖造地,私挖乱种和畜禽养殖等。三,在城区湖库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向湖库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湖库范围内进行挖掘,采石.爆破等侵害湖库活动 五。在城区湖库内开展钓鱼 捕鱼和游泳等活动。六,各种自制筏具。浮具在湖内行驶.七。其它污染水体和破坏湖库设施设备的行为,八。破坏湖库水环境,影响湖库功能和安全的商业娱乐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湖库保护范围内活动,应当遵守城区湖库管理的规定.保护城区湖库环境和景观、爱护公共设施 维护公共秩序、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城区湖库保护管理的相关单位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区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影响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湖库保护管理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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