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2日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全面完成,十三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支持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11,24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 乡道和村道 适用于区政府投资的农村公路新改建,大中修 危旧桥梁改造工程等的建设管理。其他旅游路,产业路,专用道路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 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扩大成果 完善设施。提升能力 协调发展 的原则,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四条、建设计划申报与审批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项目业主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 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等程序自行申报,区交通主管部门汇总核实上报区政府审定.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向各镇 街.下达建设项目计划,二 各镇.街 为业主申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1 由镇,街,为业主的乡村道、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一事一议,政策落实,具备开工条件、3,镇.街 于上年8月31日前将拟建项目工程概况、村民大会通过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区交通主管部门,4 对新建的泥结石道路.自验收合格起2年内不安排硬化、各镇街凡需硬化的道路 必须达到泥结石道路标准。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下达硬化计划,5 对改建水泥,沥青,混凝土路面,原则上不设立水稳层。确需设立水稳层的、须在向区交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前报区政府决策 三.各镇。街 对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未在当年开工的项目 取消计划.并严格控制以后年度的计划下达,第五条,鼓励镇,街.和有关单位自筹资金修建农村公路。按相关程序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达到建设标准并经区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列入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范围。第六条.建设管理职责,区政府统筹全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监管工作,项目业主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一,四级及其以下农村公路建设中涉及的土地调整。青苗.构附作物等补偿费用及拆迁工作、按照辖区管理的原则。由所涉及的镇、街、负责 新改建三级及以上的公路,按有关规定由区级相关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镇.街。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二。凡涉及公路建设中的通讯电缆、电线杆,管道迁移等.在现有公路界内的,由其管理部门自行解决。在现有公路界外的。按成本价自行解决.三,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 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相关镇街和部门应予以支持。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各项流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坚持技术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一,通行农村客运的公路应按。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中规定标准进行设计.二。对连接村与村,村与社及居民集散地.产业基地等不需通农客的公路 采用四级公路设计,但路基宽度不小于4,5m 路面宽度不小于3,5m、且每公里不少于3处错车道,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m.三。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工程,根据已有的标准、按规范进行设计.农村公路实施过程中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特殊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第十条。技术指标、一、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 km。h,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 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 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五。县。乡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2cm、强度不低于30Mpa.水稳碎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cm。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5cm。水稳碎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cm,村道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20cm 强度不低于25Mpa,水稳碎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cm、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要求不小于4cm 水稳碎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cm,第十一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做到生命防护 绿化等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业主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第十四条,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社会监督 施工单位自检 五级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定进行设计,项目业主按规定程序报批,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由业主依法确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按程序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各项质量指标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定要求.质量检验评定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落实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区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站抽查制度.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镇 街。为业主的需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组成质量安全监督小组进行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区相关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举报 有关单位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安全合同,廉政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安全生产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业主至少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安全例会.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避免因欠薪矛盾引发群体事件,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第十七条.严格项目合同质量缺陷责任期管理.一般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对二级及以上的公路。大中型桥梁 隧道工程等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质量保证金按工程建安结算审计金额的5。收取.第十八条,实行质量和安全报告制度,项目业主应在每月20日将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 安全。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现场抢险等工作,第十九条,实行质量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对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在工程质量抽查中,发生两次及以上的质量不合格情况、取消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渝北区从事公路建设市场资格2年.第五章。工程交,竣、工验收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六 工程决算已按规定编制完成,单独竣工验收的项目已完成审计。七 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 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交,竣 工验收的方法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大桥及以上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交工 竣工验收分开进行、其它农村公路项目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二,程序,施工单位向项目业主申请验收,项目业主初步验收合格后 向区交通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竣工验收 在工程档案资料审查合格.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并及达到其它验收条件后,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业主 设计.施工.监理、接养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六章 建设资金及管理第二十二条。对计划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保障实行。控制标准。据实结算.原则,由区财政保障建设资金、项目业主须将总投资控制在建设标准以内。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一,新建泥结石道路、路基宽度4。5m控制标准为40万元,公里。路基宽度6,5m控制标准为65万元.公里,二。改建水泥、沥青、混凝土路面.路基宽度4,5m控制标准为90万元、公里.110万元。公里 含水稳碎石层 路基宽度6.5m控制标准为135万元.公里 165万元、公里。含水稳碎石层,三。新建及危旧桥梁改造。大型结构物、如挡土墙,高边坡处治等.大中修.抢险等工程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据实结算,第二十三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 分级管理的方式 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业主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管好,用好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存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提高投资效益,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严禁挪用、截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等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控制资金的拨付。一、项目进度达到付款条件后。由项目业主根据建设进度向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季度申请收集情况,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部门按区政府审批结果拨付资金,二.项目业主审计结算完成前,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建安合同金额的80 取得审计报告后、申请金额不得超过审计金额的95、余款凭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请。余款一次性拨付给项目业主,质量保证金由项目业主按规定自行保留。支付 三。工程验收完毕后,项目业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计,财务决算、并将审计结果和决算报告报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一,违反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二、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隐患和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不合格的 三.违反资金管理规定。资金使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更改建设内容以及计划外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四,对审计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 因违纪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廉政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因渎职,失职和行贿受贿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资金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2。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