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针对近年来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性强 技术难度高,为使其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利用社会管理平台和专业施工企业的技术力量,由市建筑安全协会发起成立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实行专业化管理,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成立、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专业委员会属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的内设机构。接受建筑安全协会的管理、加入专业委员会不收取任何费用、专业委员会应制订,自律公约,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自律公约。要求严格自律,互相监督,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好市场运作、对起重设备安装.拆卸过程互相约束,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行为 第五条。符合条件且具备资质的企业可以加入专业委员会实行行业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有相对稳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队伍,三。在我市登记备案。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增补实力强。信誉好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加入专业委员会。以满足我市建筑市场的需求、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第七条,凡在我市范围内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且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维护和保养.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将其所有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报市建筑安全协会备案,各成员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流动,如确因工作关系需要流动到其他成员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及接收单位的双方负责人,拟流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一同到市建筑安全协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要求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要求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 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与符合条件且具备资质的企业签订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 拆卸与维护保养合同、明确各方责任。不得自行另聘他人进行中间作业.如因其他原因需中途更换维保.拆卸单位的 应当中止原合同后再选定符合条件且具备资质的企业重签合同。并重新办理报装手续、第十二条 我市实行、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周报,制度 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须按时向市安监站报送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周报 如实反映本单位安装的设备数量.分布区域。检测 维护保养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核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设备安装、顶升。加节,拆卸时进行旁站.每周监理周报如实反映项目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情况、第十四条、检测单位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检测,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及时统计分析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检测数据 出具书面统计分析报告,报市住规建局和市安监站.第十五条,使用单位须按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各环节作业进行验收,第十六条、出租,安装、使用和监理单位应加强设备进场验收,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制度,杜绝不合格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报废标准按,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 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执行,第十七条 工程所在地安监站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过程的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第十八条、对违法。违规的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市,区安监站将责令限期改正。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省住建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及。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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