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村镇建设管理.第五章,村镇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村是指农业村.涉农村。居、和城郊村.居 但依规划需要整村搬迁.纳入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并确定了建设主体的村除外,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村镇实际。坚持保护生态,集约建设,规模经营.共建共享 防灾减灾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 设立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统筹村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适合村镇的建筑节能技术。在村镇建设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第六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财政对村镇规划编制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条,编制村镇规划,应按照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分层次进行.各层次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 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第八条、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城区范围内的 应当纳入所在城区的城市规划 第九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村庄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经济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 报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依法需要修改村镇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村镇规划已到期的、应当及时重新编制.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二条、村镇建设应当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村镇旧区的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十四条 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 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 农村新建住宅应当在规划的生活自留用地范围内建设,建筑风格应当体现地方特色,旧村场现有空地应当主要用于修建公共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交通、完善基础设施,依规划需要整村搬迁。纳入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或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村庄.在确定建设主体后.其旧村场内除危房维修.加固外,不得批准新的建设工程。第十五条。在村镇范围内发生的建设行为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情形的,应当按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在村镇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除对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外。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六条。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拆改扩建或者在规划生活自留地范围内使用新宅基地进行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应向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二,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 拟建房屋地形图或准确的邻里关系尺寸图,五。施工图文件。六,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的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向村民免费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农村住宅标准图集,农村村民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的住宅,如不采用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图集的,报建时应当按要求提交住宅设计图件,两层及以下的村民住宅可用简图报建.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 确需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四章。村镇建设管理、第十九条,村镇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体现地方特点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或者图纸,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一条,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工程有关情况告知镇 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第二十二条、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的基础处理方案进行指导 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向宅基地建设工程及时提供技术指导。第二十三条,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向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并由区、经济功能区 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竣工备案,第二十四条,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应按月将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施工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报区、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区 经济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按季度向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上报,第五章.村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供水条件。保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六条、村镇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镇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周边的土地.林地,河塘等自然生态景观。周边绿色山野空间景观的保护,有计划地进行绿化造林 美化环境。村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地 专用绿地等 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村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 无害化和资源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村镇垃圾处理设施。第二十九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的供水.排水 道路,环卫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地方关于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对村镇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依法对辖区范围内宅基地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村庄规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行为,以及违反村民宅基地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要求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执法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执法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并告知投诉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三条 在村镇范围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相关部门按照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镇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在其他区域的、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予以拆除、第三十四条、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施工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 损坏村镇文物古迹.古木名树.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 测量标志、以及损坏邮电,通信、输变电,管道等设施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述农业村 是指用地权属属于集体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发展区外的,且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较低,村民以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为主的村庄。涉农村 居,是指用地权属属于国有用地。仍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在街道管辖区域内设立的处于城市规划发展区边缘即将转型或位于万山海岛的村居,城郊村。居,是指用地权属属于集体用地或国有用地.位于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较高.人口较多 城市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内的村庄,包括城市市区和城区边缘的村,以及已完成村改居,但近期内按照城市标准建设的条件不成熟.仍处于农村向城市过渡的村。居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