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属平台公司,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环评行为.杜绝建设项目.未审批先建设 未验收先投用.问题.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 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环评 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控制环境风险,对于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促进民生改善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镇街 区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督促建设单位依法执行环评制度、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区域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仍存在、未审批先建设.未验收先投用、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我区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不利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区创建国家卫生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建设美丽山水城市的关键时期.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使环境保护从.违法是常态 向。守法是底线.转变,切实防范出现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二,依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为准、包括新建.扩建 改建项目,必须依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评文件 报送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必须按照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规定。未报批环评文件或者已报批环评文件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已经开工的,一律停止建设,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擅自进行重大变动的.一律停止建设并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对应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未报批环评文件而又建成投用的 一律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产业政策 环境保护标准等有关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业关闭,三.合力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审批工作.各镇街 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审批等有关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时 应当征求镇街和开发片区管委会的意见,在批准,立项,核准.备案时,及时将审批信息告知区环保局。在周边环境敏感点较多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 责成建设单位主动向公众公开项目信息。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环保局要切实履行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结合、放管服 改革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监督管理流程,强化环评审批服务意识,同时加大对,未批先建.擅自变更,未验先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环评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区发改委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提档升级,严格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修订,以下简称 准入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 禁投清单,严格项目核准。备案,立项管理,区经信委要优化工业园区或集中区定点布局。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审查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严格执行,准入规定,和、禁投清单,严格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区水务局要加强对涉及水土保持、江河湖库的建设项目管理 做好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占用湖库许可等工作,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工商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建设项目时 应当将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情况列为重要审查内容,并按照部门职责严格执行,准入规定,和,禁投清单 区国土分局 区规划分局在审查审批建设项目选线,选址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执行,准入规定.和.禁投清单、对工业园区 工业集中区和工业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对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园区或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选址 对不符合相关土地利用规划的园区和项目一律不予用地许可。各开发片区管委会要优化产业定位和布局、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设立科学的园区准入门槛、入园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定位和布局并满足,准入规定、和.禁投清单,要求.各镇街要做好辖区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分区规划。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不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引进,四、严格追究环评违法建设单位人员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而又拒不执行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且被认定为符合环境违法情形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各镇街 区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