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主要包括.一 市政公共厕所 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和维护,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的公共厕所.二 社会公共厕所.是指在公交场站 口岸.地铁 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 由产权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公共厕所.三。协议公共厕所,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内部厕所进行改造升级、达标后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厕所、第四条 公共厕所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 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厕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公共厕所专项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公共厕所管理的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是本辖区公共厕所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厕所的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市政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二。负责对社会公共厕所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协议公共厕所的确定和监管。第六条、规划国土 财政,发展改革。人居环境 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厕所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编制本市公共厕所专项规划,鼓励利用公共绿地。立交桥下等空间规划建设市政公共厕所,建设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同时.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市政公共厕所。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规划配套建设社会公共厕所 第八条、公共厕所的规划与设计应当遵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市政公共厕所应当规划建设在临街和低楼层位置,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公共厕所中女厕位数量 第九条。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没有包含公共厕所或者有关公共厕所的设计达不到规划要求的.规划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发现没有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达不到规划和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应当移交主管部门管理 但尚未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的,规划国土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第十一条,公共厕所建设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 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第十二条,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 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在城市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需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市政公共厕所,未达到国家和深圳市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鼓励社会公共厕所进行达标改造,其改造由产权单位负责、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社会公厕改造予以适当补贴,第十四条。在难以建设固定式公共厕所且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 区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保洁服务,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公众用厕需求的 举办单位应当临时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保洁服务.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规划用地、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公共厕所的建设、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社会公共厕所应当在其所属公共场所的服务时间内向社会公众开放,第十七条。在公共厕所严重不足又难以规划新建公共厕所的地段,人口密集的城中村等区域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内部厕所进行改造升级或者给予适当补贴、达标后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协议公共厕所应当设立明显的图形标识和引导牌,在服务协议约定时间内对外免费开放。第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全市公共厕所电子地图和宣传手册.方便社会公众通过公共电话服务平台,手机 电脑等方式及时查询公共厕所位置.公共厕所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范要求在公共厕所入口处及其附近区域。设立明显的图形标识和引导牌,引导社会公众使用。第十九条。公共厕所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招募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将市政公共厕所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维护管理、产权单位应当在公共厕所醒目位置公示开放时间,卫生质量标准,管理责任人.监督电话等维护管理信息,便于公众监督.第二十条.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一,通风。照明良好,二,地面无积水.痰迹。烟头。纸屑等杂物、三。无蛆,无明显臭味,四.便器内无污垢、杂物和积存粪便,五、配备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垃圾桶等、六.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经费,现有社会公共厕所达标改造以及协议公共厕所运营补贴经费,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厕所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 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产权单位及时改正.第二十三条,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禁止以下违法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二、随地吐痰,吸烟、乱扔杂物、三 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物和废弃物.四,在便器外便溺,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拆除公共厕所、不得破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公共厕所的 产权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时间 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的 产权单位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 并采取就近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等方法解决公众需求。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提出还建方案 征求区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公共厕所还建标准不得低于原标准。第二十五条。用于减灾避险的应急场所应当预留应急公共厕所用水、用电,排污管接驳口、做好活动式公共厕所等设备材料的储备,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提供应急服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收取费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引导标识或者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500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正,处5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文明使用公共厕所的。由区主管部门处100元罚款,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用公共厕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使用。每擅自停用一天处500元罚款 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重建,处2万元罚款、逾期未重建的,处5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的 应当赔偿损失 并由区主管部门处2000元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