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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第三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 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要求.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行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 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子标识 其他车辆的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安装电子标识,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配发 安装汽车电子标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四。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从事营运活动时 应当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任何人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五、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用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考核。六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及其交通安全违法.事故责任承担情况等信息,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 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情况与其从业资格挂钩制度,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时,应当接受毒品检测 拒不接受的。不予通过审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八,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道路运输单位所属营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负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单位新增运输车辆业务 九,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配备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协助交通警察执行公务,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十、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指挥和疏导交通 劝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二,协助拦截涉嫌违法车辆 并将其引导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有序停靠.三,使用摄录设备记录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四,对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引导当事人固定证据后将车辆快速撤离,恢复交通.五、遇有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发生时.协助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配合查找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六,协助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务,十一。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 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处两千元罚款,第二款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瓶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专用标志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处五千元罚款。第七款修改为。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罚款。十二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安装电子标识的车辆所有人拒不安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十三、将第一百一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押车辆和其他涉案物品.扣押期限届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解除扣押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取回被扣车辆和物品,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可以采取拍卖 变卖。销毁被扣车辆和物品等处置措施、所得款项划入财政专户.十四、将第一百二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二十四条、修改为.道路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三个月,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九分.二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三至五次,且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 道路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十二分,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超过五次。且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次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十五。将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中的,交通运输企业,修改为.道路运输单位。十六 删去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的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第一百零五条中的 逾期不改或者未完成整改的,第一百零六条中的,逾期未排除的,第一百零七条中的、逾期未恢复的,第一百零八条中的 逾期未修复、更换的 第一百零九条中的、拒不改正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 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第五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 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 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八条,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 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 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修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其他管理部门编制,修订对道路交通环境有影响的专项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并根据评价意见做出适当调整 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 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回复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提交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未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转交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编制,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与配套建设的道路,公交场站,人行过街设施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论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作出适当调整。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等有关管理部门对该路段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并制定改造方案.依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的蓄车量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运力投放规划情况进行设计、站台投入使用后,应当根据站台的蓄车量进行公交线路配置和运力投放。公共交通站点,出租小汽车停靠点的设计和设置应当科学.合理、规范、便捷,保障乘客安全。方便乘客候车。乘车,方便公共汽车。出租小汽车停靠.人行过街设施的设计和设置应当科学.合理、规范、方便行人通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情况,适时调整公共交通线路配置和站点设置,形成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实现便捷换乘、设置和调整公共交通线路或者站点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批准前 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位。运用现代先进技术,科学监管,并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情况和停车需求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路边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的,应当缴纳车位使用费 在交通繁忙路段或者时段的临时停车位停放的。按照计时累进方法缴纳车位使用费。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 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由市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体实施,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九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周边视野设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 有序。畅通的要求.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定期组织巡查和评估 及时进行科学合理调整,修复或者提出调整、修复意见,本条例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 人行过街设施及专用供电设施、第二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改建 应当事先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供电部门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提供专用电源。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设置在其建筑物上的交通监控设施提供专用电源 所需电费由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按规定交纳,供电部门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前,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快速路标准安装照明设施,配备交通安全管理场所、安装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测重、测速、交通流量记录等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和道路交通信息发布设施,并将有关数据和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新建的高速公路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同步安装相关设施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尚未安装前款规定设施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安装并投入使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禁止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第二十三条.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广告牌 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监控设施,妨碍交通安全视距或者道路交通监控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排除妨碍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 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第二十六条、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道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二十七条。每年十二月为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 市。区政府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第二十九条,按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的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学习的交通违法行为人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学习期间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不少于三小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安排工作人员到中小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讲授道路交通安全课,每所中小学校每年至少讲授一次、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繁忙路口和交通伤亡事故多发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或者警示标志.提醒 教育驾驶人和行人谨慎通行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 监督道路运输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定期进行通报.第三十二条.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每年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活动,并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媒介,互联网站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信息。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的。广播,电视 报纸.互联网站,移动通信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车辆管理。第三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专用标志,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在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 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下肢残障的残疾人单人驾驶。不得另载他人,不得违反规定载物,第三十八条、叉车等工程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大。中型移动设备不得上道路行驶。因转移作业场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行驶 第三十九条,教练车、考试车按照营运车辆管理 教练车、考试车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达到营运车辆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持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技能的.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第四十条,校车应当在所有座位上安装安全带.乘坐校车的学生应当系安全带.第四十一条,建立机动车保险费率与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制度,对于保险周期内交通事故赔款次数较多.赔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多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可以适当增加 对于保险周期内没有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用可以适当优惠.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与交通事故保险赔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挂钩的具体办法.由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保险同业公会研究制定,并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公布实施。第四十二条,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第四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人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完毕。第四十四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 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行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子标识、其他车辆的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安装电子标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配发,安装汽车电子标识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 第四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纳入机动车驾驶员理论考试内容,驾驶技能考试应当实行计算机自动评判、驾驶车辆时系安全带、使用转向灯、行经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减速避让等基本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应当纳入考试内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技能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作为驾驶员培训的核心内容.第四十六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受理经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申请人提出的驾驶证考试申请 第四十七条,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异地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 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两次或者记分达到九分的、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责令其参加驾驶理论考试,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或者异地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次以上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责令其参加驾驶理论和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本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包括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和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第四十八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的驾驶员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的两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情况.每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但不应披露驾驶员的个人信息,第四十九条.驾驶营运车辆的人员从事营运活动时.应当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任何人不得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第五十条.餐饮,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指派或者聘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为其服务对象提供机动车代理驾驶服务的.应当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代驾人应当谨慎驾驶。将服务对象安全送达目的地.代驾人在代驾期间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代驾人和服务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不少于二十分钟,第五十二条,单位车辆所有人应当确定道路交通安全主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 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格,二。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等工作.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道路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用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考核、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在长途运输车辆出发前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行驶中的长途运输车辆应当进行定位监控,发现车辆超速、驾驶人疲劳驾驶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提醒纠正 第五十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及其交通安全违法。事故责任承担情况等信息,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情况与其从业资格挂钩制度 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第五十六条。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五年以上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并予以表彰,营运车辆驾驶人五年以上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 驾驶人所在企业应当予以适当奖励。第五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驾驶人应当减速行驶、或者按规定让行。一、行经人行横道 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三,经过泥泞或者积水道路,四,遇中小学 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速。让行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 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第五十九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开启前照灯 示廓灯和后位灯,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一,日落后至日出前,二,雾。雨 沙尘等低能见度天气情况、三,隧道,涵洞等照明不良的路段.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横过机动车道时,应该下车推行.并按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二、在设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通过,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通过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两侧各五十米范围内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使用人行横道或者人行过街设施,二。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三.在没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直行横过 四。不得翻越道路隔离设施。手推车通行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六十二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时,应当接受毒品检测,拒不接受的,不予通过审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六十三条,市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并组织实施。第六十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等候处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移动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涉及保险理赔的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后.应当立即报警等候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二,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驾驶证,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五.一方当事人逃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可以填写交通事故协商处理文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后.作为索赔和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道路交通监控设备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抓拍的视频和照片、可以作为保险索赔的依据、当事人因索赔需要提供相关的视频和照片作为证据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六十六条、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且各方均在本市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辆保险的。应当约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共同到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办理定损,理赔手续,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而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一。用虚假身份或者虚假保险信息资料填写交通事故协商处理文书、二.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定损 理赔手续、第六十八条.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组织保险公司对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设立专门的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为投保人提供快捷便利的理赔服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点对存在交通事故责任争议的案件提供责任确定意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点、理赔服务点。加油站,机动车安全检验地点向驾驶人免费发放交通事故协商处理文书、保险公司应当在车辆承保时免费发放交通事故协商处理文书,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关部门设在交通警察大队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七十条、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无责任或者负部分责任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 对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制定保险行业交通事故互碰自行理赔办法。提高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效率.第七十一条、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向车辆登记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本市道路运输单位所属营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依照安全生产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负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内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单位新增运输车辆业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十二条.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现场防护,并在高速公路入口以及沿途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提示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后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发生车辆故障.地质灾害等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和沿途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提示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不能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 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并迅速报警说明故障情况,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七十四条.建立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七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市保险同业公会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交换机动车辆基本信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和机动车辆保险数据,但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共同研究制定,第七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本章规定处理 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定期研究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状况,确立道路交通拥堵分级的具体标准,组织制定道路交通拥堵应急处置预案、制定道路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七十八条.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二、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三,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多人共乘、四、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削减繁忙路段交通流量 五.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六 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 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第七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拥堵 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限制特定车辆通行、在发生道路交通拥堵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疏导.第八十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发布交通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发生的情况和原因.及时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或者向市、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疏解道路交通拥堵的意见和建议,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多次造成道路交通拥堵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一,道路通行条件不能满足通行需要 二。道路规划设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不规范.三.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线路和站点设置不合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营运车辆实时监控机制。第八十二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和公众意见.依据职责分工、及时增设 调整 更新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第八十三条,社会公众就道路交通拥堵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接处警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反馈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和商场 医院 学校周边等场所,相关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交通流量,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和路口,周边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和行人的疏导。第八十五条,组织商业促销、宣传 娱乐,体育等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制定交通疏导方案,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因疏导交通,需要临时变更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线路走向.站点或者运营时间的、大型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八十六条。占用、挖掘道路.跨越 穿越道路架设管线设施或者在道路上进行绿化,养护 环卫作业的,应当在非交通高峰时段进行.避免引发道路交通拥堵.但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形以及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第八十七条,公共汽车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车辆,可以全天使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其他机动车可以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的非交通高峰时段使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八十八条,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措施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涉及收费的 应当公开听证,市政府或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道路交通管制措施且管制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道路交通管制预案。听取公众意见、但情况紧急 需要立即采取管制措施的除外,第八十九条。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征询道路周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九十条,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点、出租小汽车停靠点以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人行过街设施的设置、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事先听取公众意见,第九十一条、公众对道路设计和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点.出租小汽车停靠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处理,并在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建议人.第九十二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向公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在交通警察指导下协助维护过街路口和公共交通站点的道路交通秩序,第九十三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 并组织其开展下列活动,一,提供道路交通状况 道路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完好情况等信息、二,就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三 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第九十四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聘请市民担任道路交通安全监督员 并组织其开展下列活动。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三,对改进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十五条、凡年满十四周岁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可以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凡年满十八周岁且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可以担任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员或者监督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和监督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信息员和监督员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可以视为提供义工服务时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员 信息员和监督员对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九十六条,市民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互联网络,信件等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九十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度.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五分之一以上警力每天分班上路巡查,并在交通高峰时段增派警力、及时纠正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定时定点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查执法监管、并将巡查路线和责任人员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十八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行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交通警察可以以拍照 录像,笔录等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第九十九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开展道路交通执法工作 第一百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发布上一年度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和执法情况,第一百零一条.经市政府批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配备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协助交通警察执行公务,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一百零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指挥和疏导交通、劝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二,协助拦截涉嫌违法车辆、并将其引导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有序停靠 三。使用摄录设备记录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四。对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引导当事人固定证据后将车辆快速撤离,恢复交通、五 遇有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发生时。协助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配合查找事故当事人和证人。六 协助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务,第一百零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应当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的指挥。不得阻挠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提交的报告书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千元罚款,第一百零五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未提交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或者提交的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第一百零六条、供电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提供专用电源,或者采取停电措施未按规定通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和道路交通信息发布设施或者配备交通安全管理场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允许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 交通标志标牌 妨碍交通安全视距或者道路交通监控的。管理养护单位未及时排除妨碍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排除妨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广告牌 管线等遮挡交通信号灯 交通监控设施,妨碍交通安全视距或者道路交通监控的,管理养护单位未及时排除妨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排除妨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 移动 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市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以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设施管理养护单位未及时修复,更换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换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 设施管理养护单位未及时修复,更换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 更换.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未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完毕 未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现场负责人处两千元罚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媒介,互联网站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信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 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瓶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专用标志的 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并处以二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罚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人。载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叉车等工程机械设备以及其他大 中型移动设备上道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设备,并处五千元罚款.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技能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随车教练处一千元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安装安全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对校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五千元罚款,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安装电子标识的车辆所有人拒不安装的 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或者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除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受到前款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押车辆和其他涉案物品.扣押期限届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解除扣押并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取回被扣车辆和物品 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可以采取拍卖 变卖.销毁被扣车辆和物品等处置措施,所得款项划入财政专户.第一百二十一条、餐饮 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疲劳驾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罚款,营运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疲劳驾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六百元罚款.并对营运车辆所有人处二千元罚款。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第一百二十四条,道路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三个月,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九分,二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三至五次.且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道路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十二分.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超过五次,且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三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次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及以上事故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减速行驶或者未按规定让行的 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未按规定开启车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罚款,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除罚款处罚、具体执行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超过四小时的 可以免予罚款处罚.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之以下罚款.并将其处罚情况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一百三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导致交通事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 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机动车发生故障时。未及时移动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或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三百元罚款。由此引发交通事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组织大型活动前、未制定道路交通疏导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组织者处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擅自在交通高峰时段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管线设施,由此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擅自在交通高峰时段在道路上进行绿化 养护.环卫作业,由此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作业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不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的指挥或者阻挠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新区等管理区。第一百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市政府 相关部门以及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一百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第一百四十条。高峰时段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一百四十一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将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委托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第一百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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