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建燃、2001 7号 2004年1月16日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 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 码头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燃气工程,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 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二类燃气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范围内一类及市管二类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具体实施对该类工程的质量监督.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二类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区质监机构具体实施对该类工程的质量监督,第五条。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章.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六条 在本市承接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 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燃气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从业资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第七条、凡在本市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法律规定的上岗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工作.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必须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燃气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签字,第八条。燃气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 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其承接的燃气工程质量负责,第九条,二类燃气工程设计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其提供气源接入点,作为工程设计的原始资料、第十条,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应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抢险、维修要求、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设计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方可实施、具体的审查范围.内容,程序、机构按照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责任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告知建设,监理单位.质监机构.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隐蔽工程不得隐蔽。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十四条 实行燃气工程项目强制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燃气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其建设的燃气工程实施监理,第三章、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及专项验收,第十五条。质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 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燃气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十六条.质监机构应当对燃气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 质量行为以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监督检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 施工许可证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人员的岗位证书,质保。技术资料等,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参与二类燃气工程的专项验收,对燃气工程存在问题向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第四章.燃气工程的移交。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作为二类燃气工程的接收,供气单位,应制订明确的移交规定,程序和办事时限,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第十九条。二类燃气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将工程移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程移交内容包括实物及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在完成移交前.建设单位承担工程实物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自行负责修复。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用气前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供气手续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完成燃气工程竣工移交及供气手续后立即组织供气、不得拒绝向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工程投入运行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复检和置换,并加强供气前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供气安全、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燃气工程管理办法.深建燃,1999.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