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黔江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16日.黔江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障全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区人民政府严格水资源管理、增加财政投入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第五条,鼓励社会资本按照水资源规划参与开发利用水资源。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第七条。编制水资源规划,以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成果为依据。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兴利除害 讲求效益的原则。适应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 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 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及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统筹兼顾农业,工业 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使用,应当依法严格管理。城市建设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本辖区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对耗水量大。水污染严重的行业应当加以限制 第九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等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 水文测验有不利影响,或者影响河势稳定和护坡,护岸.堤防等工程设施安全.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受益者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损失,第十一条、水电站。大中型水库的建设,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初步审查.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小型水库的建设,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初步审查。报区政府同意。第十二条,总装机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电开发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环境保护部门 按照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水功能区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确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能力、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水域排污总量.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重要河流 水库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目标,第十五条、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不得开凿新井取用地下水,不含地热水、矿泉水。原经过批准生活饮用自备机井供水的。应当改接自来水。并封闭原地下水井,除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外,因抗旱而开凿的取水井应在旱情解除后及时封存.作为抗旱的应急备用水源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地下.热,水 矿泉水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取水许可年限,进行开发利用地下,热.水专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水质.水温、水位和开采水量方面是否对地下水环境影响,作为取水许可延长的技术依据、第十八条,已成水利工程没有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按照以下规定划定.一,水库的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为水库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与坝顶高程齐平的库区为水库保护范围 二.中型水库和位置重要的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一百米,副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主坝管理范围以外二百米,副坝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一般小型水库主坝坡脚和坝端外五十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三,河道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十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四。山坪塘堤坝以及其他挡水.泄水.蓄水.放水,发送电等建筑物的边线以外的五至十米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的五十米区域为保护范围、五。引水、提水设施 含建筑物,边线.填方渠道,管道 坡脚。挖方渠道。管道.渠顶以外一米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三米区域为保护范围,渡槽的保护范围在其两侧按其高度的百分之五十划定,水利工程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工程管理者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国土部门审核 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国土部门依法划定。第十九条,从事下列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时,应当报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批准。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 跨河 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架设跨河管道 电缆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 钻探、采砂,挖筑鱼塘,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三.在河道内拦堵.放置网箱,设排挂网等 四,在河道滩地进行考古发掘。五。在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埋设管道.缆线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在堤防上开缺,凿洞,打桩以及其他施工作业,六,其他涉及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重庆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干旱等特殊情况,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可以对水量进行临时调度 取水单位,个人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第二十二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提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通过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取水标的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被许可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 更换。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下.水 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下 均不好本数,和小型水库的取水,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第二十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及缴纳水资源费。但不得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一 农业抗旱应急取水及粮食作物灌溉取水的,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四,因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 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五。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再缴纳水资源费,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水情况。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和用水定额 城市供.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 鼓励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健全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灌溉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完善农业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大力推广节水灌溉,合理制定用水定额,减少耗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企业供用水的节约管理工作,制定城镇节约用水考核指标及具体措施。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节约用水规划。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定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加强用水定额与计划管理,严格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第三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计划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水、水力发电工程,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第三十一条,对用水单位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三十二条 鼓励实行分质用水.将污水处理及中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在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洗车,洗涤等行业应当使用中水.第三十三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灌溉节水规划和计划,完善农业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渗设施,加强用水管理与制度建设.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水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其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