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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 以下简称棚改,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5、57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是指棚改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承接主体购买服务的模式、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批准同意,实施购买棚改服务的行政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 是指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第五条 市、区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制定本级中长期棚改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就本级政府具体购买棚改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和中期财政预算,按程序报同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审议。市,区财政承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比例由市政府根据事权划分。项目投资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规定,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依法确定承接主体.第八条,购买主体依法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 或者协议,下同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 数量,质量 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九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棚改购买服务合同的管理 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第十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提供棚改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切实加强项目安全管理,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 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第十二条。承接主体应当严格财务管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承接主体可以向国家认可的。承担棚改服务贷款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对贷款进行独立审批.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与承接主体签署借款合同.承接主体可以以棚改购买服务合同项下权益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购买主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 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限和分年度的资金支付计划,第十四条,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购买主体应当建立承接主体履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的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住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滞留建设资金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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