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长寿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长寿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3日,重庆市长寿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进一步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市民停车及出行环境。引导机动车文明停放行为、保障城区道路交通畅通有序,合理使用城市公共资源,本着、畅通为民,有偿使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凤城街道,晏家街道.江南街道.渡舟街道范围内利用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以及利用市政设施用地设置的各类设施。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管理,是指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收费服务管理和停车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组织,会同区市政局,相关街道,社区共同实施。区市政局依照有关规定 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服务单位、具体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和服务工作 区财政 环保.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发改,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应按下列条件设置,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 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第六条,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会同区市政局,相关街道拟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进行统一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除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不得损毁 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第七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相关标志。标线应清晰醒目 式样统一、编号管理、符合,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标及.GAT850 2009,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技术规范标准,第八条,区公安交巡警支队 规划局 市政局.环保局应每年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 停车需求变化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适时调整泊位设置、调整后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规定予以撤除的泊位,由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十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 商业区高于居民区 地上高于地下的定价原则 对不同地段 不同车辆类型 不同停车时间确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具体收费标准.由区发改委另行制定、第十一条、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征收由区市政局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加强对停车泊位收费收入使用的管理,主要用于施划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所需费用,收费人员工资等与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相关的支出.第十二条。统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形象识别系统,一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的收费人员应当统一标识。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公示牌应当设在明显位置 公示牌格式统一,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单位名称.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佩戴上岗证,二。规范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并妥善保管停放车辆。三,保持场内整洁卫生。四.维护停车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出现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五、确保停车设施 设备的正常运行、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第十四条.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服从停车收费服务管理人员指挥,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四。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第十五条,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驾驶员、区停车管理办公室将其违章证据提交区有关部门。并依法追讨泊车费用,第十六条,加大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执法保障力度,一,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强对城市道路违章停车.违章设置泊位等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数字城管、自动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对恶意逃避停车费用的停车人,应根据区市政局提供的信息、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要求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有关停车费用、二、区市政局加强对人行道违章停车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数字城管、自动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加强对区停车管理办公室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三、区公安、建设,发改、工商.财政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四。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政、公安.财政 监察,工商和发改等部门应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七条、市,区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城区道路泊位收费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市政局等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小区和产权单位开放停车位、提倡错时停车 产权单位如需收费的,应到区市政局审查备案,并到得到有关部门的经营审批手续后方可收费 第十九条.道路红线与合法建筑物外墙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其相应的产权单位如需设置停车泊位 应经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市政局批准 并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统一规划停车泊位、经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如需收费,应经区发改委核准,第二十条,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市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