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村道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村道公路建设管理。促进村道公路又好又快发展、积极推动我区农村客运路线加宽改造工作 根据重庆市交委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十二五.期间我区村道公路建设目标、通农客实施方案和地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寿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村道公路,改建村道公路。村道公路加宽改造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道公路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完善设施,提升能力.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村道公路建设应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鼓励村道公路建设和加宽改造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五条,区交通局负责全区村道公路建设行业管理 负责指导全区村道公路建设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和考核,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技术指标、负责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负责总结工作经验 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区村道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投资建设平台公司是村道公路建设的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日常监督及组织协调村委会配合做好村道公路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 民主决策 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规范程序、组织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区域内村道公路建设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区交通局依据村道公路项目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统筹发展规划以及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辖区内村道公路建设规划。明确分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负责向上级编报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负责分解下达上级补助村道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区交通局要加强项目审核。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已纳入村道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施工图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市、区标准、拟通农客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专项设计、设计文件已经区交通局审批。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项目建设业主已明确 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每公里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筹集配套资金、建设业主落实缺口资金,路基工程经区交通局验收合格.其中路基弯沉值,或压实度 平纵指标。宽度等满足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并解决了项目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组织管理方式等方面问题、未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 第八条.村道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或增加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指标、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规划范围内调整、并按相关程序向区交通局报批 第九条,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将减少下一年度计划安排,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款的使用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项目建设资金需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各工程项目要严格资金和财务管理 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应按项目设立专帐、实行专帐存储,单独核算.建设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十二条,用于村道公路建设工程的补助资金。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中挪用 截留或提取管理费,发放奖金等,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四章、工程设计及建设标准、第十三条,村道公路建设可采取一阶段简易设计.但应有平面和纵面设计.路基和路面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通客车公路还应增加错车道 安全防护设施 排水设施等专项设计,设计文件由区交通局负责审批、第十四条。村道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公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第十五条,新,改建村道公路原则上要采用等级公路标准,一般采取四级公路以上标准,农业园区,旅游景区以及新农村集中居民点新建村道应结合发展规划确定公路等级。原则上不低于三级公路、个别困难路段达不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必须增设相应安全措施并通过专家论证、第十六条,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 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 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七条,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 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第十八条、技术指标。一。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 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km.h.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m、纵坡不应大于5。5 超高不大于6.三 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四 新。改建村道公路路面有效行车宽度不小于5米。若为加宽改造项目、应在原路面两侧设置硬路肩、达到5米,设置波形防撞护栏和部分弯道路段的有效行车宽度视情况增加0 5,1米,村道公路建设还应保证路面结构排水通畅.五 村道公路路面结构.水泥混凝土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低于25Mpa 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稳层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六.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米,净宽不低于3。5米.七、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 其路基宽度不小于6米、有效长度不小于10米,八。村道公路需视实际情况设置边沟。波形防撞护栏,标志标牌,弯道镜等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但净宽不低于3 5米.且需增设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条、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第二十一条.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第二十二条,村道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第二十三条。村道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0年,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第五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园区管委会、旅游景区管委会等建设主体单位应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村道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区县扶持.以街,镇,为主,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村道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建设业主单位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水泥 沥青、混凝土路面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 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村道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应按照 招投标法 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在区交通局 区发改委指导下组织进行 其招标文件需报区交通局、区发改委.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备案。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第二十九条.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第三十条.区交通局应当加强对村道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局的指导 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应当依法向区交通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第三十二条,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建立村道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接受区交通局和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第三十三条、村道公路建设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第三十四条、村道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不得隐瞒 村道公路招投标过程中 需明确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金额原则上不低于招标最高限价的1.第三十五条。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区村道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加强对村道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各项目建设业主应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参与村道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工作。村道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村道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区交通局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村道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村道公路交 竣 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 交,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第三十九条 村道公路建设完工后.原则上先交工验收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进行竣工验收.由建设业主组织验收.区交通局应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打捆村道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并可以街,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组织验收、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村道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第四十一条,村道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第四十二条.村道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第四十三条.区交通局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进行质量评定,第四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 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第七章.工程监督。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村道公路建设监管、区交通局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第四十六条、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 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四十七条,村道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村道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含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配合相关部门接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在筹集村道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区交通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由区交通局或项目建设业主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第五十条,禁止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情节严重的,由区交通局通报批评.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直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第五十一条、村道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