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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管理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办法.已经区政府10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辖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 国有产权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转让等交易活动 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江津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转让等交易活动.本辖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集中监管 阳光交易,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区交易中心是本辖区进行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转让的有形市场和服务机构。承担交易的组织 服务及场内秩序监督职责.第二章、进场交易范围第四条,本行政辖区内涉及以下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 国有产权交易.农村产权交易,特许经营权转让等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 评标.评审,委员会 小组、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宣布中标结果。发中标通知书 必须在区交易中心进行.一、工程建设项目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的通知。渝办发 2010 12号、规定,房屋,交通,水利。市政、国土 林业,农业,移民 环保,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教育、卫生、信息等工程类项目、重要设备 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勘察设计 监理.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BT模式、BOT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达到限额标准的必须招标、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实行政府采购,二,政府采购项目1 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2 区级部门、含特设机构 镇,街道办事处单次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按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三,土地交易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 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四,国有产权交易项目1,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资产租赁、出售 转让、3,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涉讼资产和行政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 国有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 五、农村产权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森林资源流转。塘库堰使用权流转。六、其它项目1。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 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河道采砂经营权转让等 2。其它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其它项目,鼓励其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第三章.交易工作程序第六条、交易工作程序、一。招标人持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料。招标方案核准 招标文件。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评审报告,到区交易中心联系交易事宜,区交易中心受理交易事项。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地。公告交易结果等,并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秩序监督,二。采购人持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任务通知书到区交易中心联系采购事宜,区交易中心审查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是否符合采购计划及采购目录的规定标准.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 审查和发布采购文件 组织项目实施.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 并做出答复。审查采购合同及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协调,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三。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矿产主管部门 持经区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转让相关资料。到区交易中心联系出让和转让事宜,区国土房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确定招拍挂有关事宜,委托区交易中心拟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或转让公告,区交易中心委派具有招拍挂主持人资格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主持招拍挂活动、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四,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由区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场地。并对交易活动进行场内秩序监督.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森林资源流转 塘库堰使用权流传,由出让方分别持区农委 区国土房管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的相关审批资料到区交易中心联系交易事宜,区交易中心按程序组织招标投标、竞价。拍卖、公开协调等交易活动,并出具交易确认书,六、其它国有及非国有项目,需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业主委托区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工作,第七条,工程造价,概算。预算,审计 咨询 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抽取,业主持区相关部门审核的申请表到区交易中心联系抽取工作.第八条。交易项目的公告。文件等.经区相关部门会审后.交易公告 交易结果公示须分别在指定媒介和区交易中心网上同时发布.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交易项目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补遗文件等全部招标资料 由潜在投标人在区交易中心网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缴纳标书费 第九条,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区交易中心设立的财政专用账户,开标前,区交易中心。区财政局,有关银行必须对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保密、区交易中心在开标前30分钟 向监督人员提供密封的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表、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开标前一日到区交易中心联系抽取事宜。开标当日在区交易中心现场抽取,开标前10分钟、在区交易中心打印专家名单,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开标当日由区交易中心统一抽取,特殊招标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委员会组建,可以由招标人 业主、和区交易中心直接确定,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工作或评标工作 由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第十二条,区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如实记录中介机构抽取,专家抽取.递交投标文件 开标评标,答疑等有关情况,并刻盘存档。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15天内,应在区交易中心备案、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区内监督项目指区级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第十五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 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对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验收,审计等手续,区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七条,发改.监察,财政.国土房管。建设、审计。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农业.林业.移民.环保,信息,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交易活动纳入区电子监察系统、交易过程接受电子监察监督。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按规定程序交易,泄露保密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未到场监督或监督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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