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小型水库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小型水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及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分为小 1.型水库和小,2 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为小.1.型水库 总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为小。2 型水库.本办法所称水库业主单位,是指水库的产权所有者或者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库业主职权的部门,包括拥有水库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库业主职权的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农业,林业。城管等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等,本办法所称水库管理单位 是指水库业主单位成立或者委托的专门管理所属水库的单位,包括水库管理处,所 街道水务中心,所,街道农林水管理中心.街道市政管理中心和其他有关负责管理水库的企.事业单位等、本办法所称国有小型水库指以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受政府委托行使小型水库业主职权的部门为业主单位的小型水库,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 下同、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的安全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小型水库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并向社会公布小型水库业主单位,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型水库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库监管职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库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 指导辖区内水库业主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开展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水库业主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农业,林业,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小型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小型水库涉及跨区的管理、审批.执法等事项可报市级有关部门协调办理.第六条,水库业主单位负责所属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确定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制定水库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履行职责.水库管理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程规范.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水库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开展小型水库日常安全管理和工程维护工作 报告小型水库有关情况。第二章.管理保护。第七条 水库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大坝注册登记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为业主单位的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材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材料 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小型水库的功能确定和发布。小型水库的原有功能发生变化。由水库业主单位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和发布、以供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应当加强保护 保障水质安全.以防洪。生态 景观等为主要功能的水库可依法进行适度开发.开放,提高水库生态资源的利用水平.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划定我市国有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一,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工程区、主 副坝下游坝脚线外50,100米 挡水、泄水 引输水等建筑物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30。50米、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二。小型水库保护范围、按照水库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进行划定、工程区,主体建筑物不少于100米,其他附属建筑物不少于50米 库区 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第十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已划定管理范围的小型水库土地整备工作.管理范围界线和权属清晰的小型水库。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十一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兴建可能影响水库工程安全 正常运行、日常管理.抢险抢修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围库造地,覆盖水面.增加设置排污口、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及污染物和兴办禽畜养殖场等污染水源的行为、三、爆破,打井,采石 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掘口.阻水,挖洞等可能危害水库工程安全的活动.四,倾倒土 石,矿渣 垃圾等废弃物。五,在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六,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七.在工程区打桩,盾构。挖洞、堆填等其他有碍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库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 取土.挖矿.堆放或者排放污染物等活动,第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巡查,发现和制止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报告给所在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同时报水库业主单位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第十四条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手续时,凡涉及小型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土地或者水域的项目.须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小,1,型水库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业主单位的小.2.型水库的 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其他小.2,型水库的。征求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小型水库水源保护工作 对供水水库 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设立标志。界桩.实施封闭管理。严禁从事污染水体的经营性养殖,种植和其他活动。第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注重生态保护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相协调,积极开展水源涵养林。水库消落区 库滨带生态湿地等建设工作、有效防治库区水土流失、切实做好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工作.第十七条。小型水库达到降等或者报废条件的。水库业主单位按照水库降等与报废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小,1.型水库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业主单位的小。2。型水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小.2、型水库报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小型水库运行维护相关规范,指导开展小型水库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集中化管理模式,可以按区域或者水系对多个小型水库实行集中管理 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按相关规范申报小型水库的运行管养经费、由水库业主单位负责落实 其中 受政府委托的小型水库由该级政府负责落实、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应当配备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管理用房和100平方米的防汛物资仓库,由水库业主单位负责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务 建设等有关部门对于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理用房和防汛物资仓库的可以简化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配备技术人员,管养人员和安保人员、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职责 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 渗流.主要建筑物工况和水质等,做好工程 水质安全的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发现水库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水库业主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汛期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第二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涵闸,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维修养护。保持大坝坝体表面完整、溢洪道完好。放水涵闸畅通,备用电源可靠、保证闸门及启闭设备运行正常,第二十五条,水库业主单位负责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型水库大坝病虫害防治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型水库大坝病虫害防治监督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水库业主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开展小型水库大坝病虫害防治工作、第二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要重视小型水库管理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配备满足水库正常运行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工程管理设施 通讯设施和监控设施 以及水位 雨量.渗流量等自动化监测设施,小,1,型和坝高超过15米的小 2.型水库应当设置大坝变形和渗压监测设施 供水水库还应当设置水质监测设施。第二十七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小型水库工程基本情况。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检查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者缺失的资料应当整改补漏,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小型水库维修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型水库业主单位,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展技术指导与培训。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小型水库大坝实行三级安全责任制度 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的政府责任人。水库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所属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的业主单位 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管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的管理单位责任人、逐级明确具体责任、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条、小型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当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当每隔6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当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第三十一条、水库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坝高30米及以上大坝安全鉴定的审定,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的审定.并将鉴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的小型水库,水库业主单位应当对可能出现的溃坝方式和对下游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者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者未完成之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水库安全,国有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根据水库权属列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或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他非国有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由水库业主单位落实 其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第三十三条、水库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管理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和发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组织体系中涉及的相关单位与人员变化情况每年汛前开展一次例行修订 报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和发布 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当水库大坝工程安全状况.运行条件变化时 应当及时进行修订,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和发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所管理小型水库的调度规程,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当小型水库调度任务,运行条件、调度方式.大坝工程安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水库调度规程进行修订 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所管理小型水库防汛预案.报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第三十六条、小型水库按照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下游有关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相关安全工作,配合做好预警.转移撤退 分洪等工作,把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小型水库下游的行洪通道内设障阻水和垦殖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小型水库下游行洪通道进行整治。保障小型水库下游通道行洪安全、第三十八条,国有小型水库禁止租赁,承包,已租赁。承包的要依法解除或者到期终止租赁,承包关系。其他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水库防洪调度、除险加固等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责任仍由水库业主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当协助水库业主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做好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有关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小型水库管理或者保护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禁止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条。水库业主单位和水库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导致所管理的小型水库管养不到位 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水库业主单位或者水库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 2008、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