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排水条例.的决定.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 草案、决定对。深圳市排水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其中.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征求市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项目征求区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 不得投入使用 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二,第十一条第三款单列一条、并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 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其中 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其他项目报区主管部门审核,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 市重大工程项目 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排水设施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排水设施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四、将第十八条中的。市主管部门.修改为 主管部门.五,删除第二十三条,六、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排水许可证由市主管部门核发,其他项目排水许可证由区主管部门核发,七,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广东省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或者本市有关技术规范、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除外.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准予延期的,有效期延期五年,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需要准予延期的。有效期延期不超过剩余的施工期限,排水单位和个人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的 经原许可机关同意 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延期的决定 九 删除第三十五条。十 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拆除 改动排水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光明 大鹏等管理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排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深圳市排水条例 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保护水环境 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 维护以及向排水设施排水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 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 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排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排水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 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第八条 排水设施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排水规划、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 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其中.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征求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项目征求区主管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 改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 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其中.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报市主管部门审核。其他项目报区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三条,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排水设施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排水设施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二 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三 排水管道按照雨水 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第十五条,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连接管由建设单位或者排水单位建设、自建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自建排水设施与市政排水管网的连接管,应当移交给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由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维护.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 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经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维护。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应当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第十八条.排水设施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得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排水设施建设,迁移。改造 接驳以及其他相关工程.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九条,市政排水设施由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二十条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其负责运营的排水管渠与泵站.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汛期。雨季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清疏和维修.确保完好,畅通和安全运行。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其负责运营的污水处理厂 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及时做好维护 保证污水处理设备,设施,仪表等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水质。污泥和大气检测分析、保证处理后的出水。污泥和废气排放达到相关强制性标准.并妥善归档各类检测数据。第二十一条、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的维护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实施和竣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实施前款作业时.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发生排水管道断裂 冒水或者井盖。雨水篦子丢失等事故时,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者接到投诉一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 第二十三条,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抢修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当事先通知沿线排水单位和个人暂停排水.沿线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暂停排水.不得强行排放,抢修,维护作业完成后,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沿线排水单位和个人恢复排水 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事先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报告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第二十四条,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水质 水量的监测工作、并为监测设备,设施提供正常运行的条件,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擅自停产,减产,因维护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需要停产或者减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发生生产事故需要局部停产或者临时减产的 应当在一小时之内向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污水不能达标或者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相关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疏 并监督红线范围内排水单位和个人的管网接驳行为 第二十七条.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做好运行.维护的工作记录。保存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可以调阅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第四章。排水管理、第二十八条,市政排水管网覆盖地区的自建排水设施应当与市政排水管网接驳,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第二十九条。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 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第三十条 排放的污水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排水控制装置、并为监测提供采样 检测流量的条件、第三十一条。工业企业排水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质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证,市重大工程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对排水系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排水许可证由市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项目排水许可证由区主管部门核发,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办理的 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限制向其供水、并督促其办理排水许可证、不具备排水条件的 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停止向其供水.第三十三条.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广东省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或者本市有关技术规范、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四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除外.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准予延期的,有效期延期五年、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作业需要准予延期的、有效期延期不超过剩余的施工期限 排水单位和个人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 提出延期申请的 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延期的决定。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 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网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 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监测档案.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第三十六条.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二,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三 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四,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 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一。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移动排水设施或者影响,改变其功能。二,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 明火作业,打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植树 埋杆 三.圈占、覆盖检查井和雨水篦子,四,向排水管道进出口,检查井 雨水篦子和排水明沟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杂物 污泥等废弃物,五,将油污.施工泥浆等直接排入排水设施、六、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 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七。未采取消能措施 向排水管渠直接加压排水,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不能消除危害的,应当立即报告该区域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三十九条 市政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和市政排水支线管道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属于市政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在市政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影响市政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监督实施。第四十条,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商定相关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监督.指导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和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建立.健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受理公众投诉。公布检查和投诉处理情况、第四十二条、汛期前,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在汛期、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做好防洪排涝工作.排水设施运营 维护单位应当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第四十三条、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市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四十四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受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第四十五条。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 改造和建设。优先支付市政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不足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市主管部门应当与各排水设施运营单位签订排水设施运营服务合同、并定期核查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履行合同情况,提出运营服务费支付意见。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 直接拨付,第四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第五章 排水设施特许经营 第四十七条 市政排水设施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在清产核资 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排水设施运营企业.第四十八条,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者.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现有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等排水设施的特许经营者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百分之五十。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八年 第四十九条,排水设施特许经营者应当将排水设施运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同时从事供水.排水业务的.供水业务和排水设施运营业务应当独立核算,第五十条.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与排水设施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不得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设定任何固定回报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排水设施特许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费 由市主管部门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质量,数量和有关规定核拨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和无偿接收的自建排水设施、所有权归政府 运营中不得计提折旧.已经计提折旧的 应当将折旧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第五十三条。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者购买的市政排水设施.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资金应当单独记帐,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大修。更新和技术改造,并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补建或者重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拆除 改动排水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排水设施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擅自接受移交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相关工程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抢修排水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污泥和废气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妥善保存检测数据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产 减产的。由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临时接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的运营单位承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立即报告的 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供水、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排水设施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供水企业擅自供水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相关监测工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供水、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排水设施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在城市供水范围内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催缴自来水费的规定处理.对自备水源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 吊销取水许可证 拆除取水设施,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及时上交或者拒交。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涉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运营服务费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将折旧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使用折旧资金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 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 则、第七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排水.是指使用排水设施收集,输送 处理,利用。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行为。二。排水设施 是指排水管渠 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市政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三、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是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营单位、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四。排水单位和个人、是指将雨水.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五、污水.是指城市产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六 污水处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第七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光明,大鹏等管理区,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制定.第七十八条、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需要修订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订,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