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江津区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6日,江津区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 改善城市环境,根据 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江津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德感街道。滨江新城,双福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 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第四条,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区财政 规划、建设,国土房管 公安和工商 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 分级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六条、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安装夜景灯饰.加强夜景灯饰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一。城市桥梁。码头、广场。公园、步行街和其他城市标注性建筑节点、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 构,筑物,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 筑物、四 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五、长江趸船,餐饮娱乐船。游船,六,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的其他地区或建.构,筑物 城市商业步行街两旁,沿街商业经营单位的门面招牌,应当配置灯光或以灯箱、霓虹灯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灯光。5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配置霓虹灯设施,提倡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夜景灯饰技术规范设置具有自己特色的城市夜景灯饰、商场.店堂、办公楼 写字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设,内光外透,灯饰、第八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设置城市夜景灯饰 应当按照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进行,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由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负责编制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详细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新建项目.其夜景灯饰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设批复时,应当将城市夜景灯饰建设项目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第十条,城市夜景灯饰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 由灯饰载体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出资建设。并负责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第十一条 列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其业主应当按照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任务书.的要求设置夜景灯饰。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城市夜景灯饰建设方案报送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纳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但确需设置夜景灯饰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灯饰设置的位置,形式。色彩等进行指导。第十二条,城市夜景灯饰的设计,制作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防火 防漏电等安全措施,第十三条.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容合法 健康.二。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三,字型规范.书写工整.有条件的要加用相应的外文.四、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五、避免和减少光污染 六。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第十四条。应当建设而未进行夜景灯饰建设的已建工程 应当按照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及其技术规范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第十五条。对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夜景灯饰项目实行路灯照明电价。在公用设施上设置非商业性夜景灯饰免收设施占用费。经验收合格的城市夜景景观灯饰项目 运行的电费纳入路灯电费支出。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城市夜景灯饰的完整 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 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对过分陈旧不能使用或影响市容景观的夜景灯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限期拆除并重新设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夜景灯饰.未经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第十七条 按照城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城市夜景灯饰启闭实行中心控制。第十八条.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启闭 灯饰在建设时必须安装 三遥控制系统接收端子,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协办搭接进入城市照明。三遥控制系统,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开关,第十九条 阻碍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盗窃 故意损坏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以及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各镇街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在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主城区以外的乡镇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