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有关部门 有关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经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津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道路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避免因管线建设中重复开挖道路造成经济损失和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几江,鼎山.德感,双福街道办事处区域内进行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工程和其他工程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挖掘,由交通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且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是指给水 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四条.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执法及路面恢复质量的监督。第五条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供电.经信。水务,广电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区规划部门要牵头做好城区地下管网的规划编制及管理工作,区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的城市道路项目的管道建设统筹协调并预设过街管道 区公安部门负责对城区道路挖掘的交通组织方案审查及组织 区交通部门负责对城区道路挖掘交通组织方案中对城区公交车路线的调整和组织,区供电部门要做好新城区建设供电、城市照明线路的规划设计管沟预留建设已建成区的供电.照明线路的改造.新建要有中长期规划,避免开挖的随意性 区经信部门负责对通信、燃气等单位在城区道路挖掘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区水务部门负责对排水 给水等单位在城区道路挖掘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区广播部门负责对广电网络等单位在城区道路挖掘中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几江。鼎山.德感、双福街道办事处配合区市政园林局做好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工作 第二章。挖掘控制第六条,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 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加强养护维修.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属应急抢险确需挖掘的 由抢修抢险单位先口头向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补办挖掘手续,第八条.在法定重大节假日和全区性重大活动期间 不得新开挖城市道路,已经开挖的.应当停止施工,第九条,道路改造建设单位在实施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时、须在设计环节考虑管网过街公共通道设置,在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的建设。迁移和下地.按照城市和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管网。建设时预先埋设地下管线管道 禁止设置架空管线,设置检查井、所有检查井盖按用途规范使用。不得乱用.混用,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报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护需要统一制定年度挖掘计划.集中挖掘时间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一道路上多种管线建设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区市政园林局统一计划、统筹协调,同步实施.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大修改造应当纳入年度挖掘计划、大修改造时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15日内通报各相关单位.有管网建设需要的。可同步实施,第三章 挖掘申报许可第十二条 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经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消防和电力 通信等设施的,还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9,442号,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实行先费后挖,缴纳的费用上缴区财政,第十三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在区行政服务大厅填报,重庆市江津区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许可表、一式两份、并附施工方案和拟施工范围示意图 因管线建设,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设申请挖掘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施工设计图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需断路影响交通的工程开挖前应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对申请挖掘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进行各类管线安装工程施工时,开挖人需附详细的施工方案,其方案应明确挖掘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以及养护过渡的时间和方法.第十四条。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 通信 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立即通知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并且自挖掘道路设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补缴相关费用、第四章。挖掘管理第十五条 挖掘城市道路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经审批同意的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在缴纳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后,领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因紧急抢险要挖掘道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在抢险的同时电话告知市政指挥中心热线,47558110.并在开挖后24小时内完善相关手续、三。对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的城市道路和主干道 窗口繁华地区道路的挖掘、符合非开挖技术的 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 四、实行挂牌施工 社会公众监督管理制度。应在施工现场纵横两端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对较大规模的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5日在区内媒体上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五 现场应实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 城市道路挖掘现场一律实行封闭性施工.安装相应统一的标志性施工围挡防护措施 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警示照明和安全防护设施 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 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弃土及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做到工完场地清.六,开挖建设单位不得损坏其他市政工程设施.不得危及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七。开挖长度.工程量大时 必须采用分段施工,分段开挖.快速恢复的方式施工、把施工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八.挖掘道路期限届满时 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功能,并经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十六条,开挖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的同时和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质量恢复协议书、确保恢复后的工程施工质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待城市道路挖掘作业竣工后、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道路维护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50,T283。2008和,质量恢复协议书,对道路恢复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不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几江,鼎山,德感,双福街道办事处以外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滨江新城管委会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