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韶关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丰富广告文化内涵,改善和美化市容市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 利用户外场地 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 市政设施、或建 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 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 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 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利用市政府授权的经营性物业资产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管理 适时推出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地段和面积,样式,并予公示和出让,公安 环保,住建,交通。城乡规划、气象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区域城乡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 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 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 构.筑物的通风、采光 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六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 积极营造商业氛围。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 确定全市户外广告可设置区 控制区和严控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同时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 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城市景观,市容市貌的,三.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四 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桥梁管养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意见 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按许可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内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市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制作单位,设置单位及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 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告的 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确定.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 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 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下列情况可利用条幅,彩旗.布幔,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 花篮,看板、墙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一 公益性宣传,二.大型节庆。文化 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四,企事业机关,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并且不得申请延期.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按规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第十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 书面申请报告 二,实地效果图、三.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 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四。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踏勘、审批 申请材料受理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第十八条、在办理设置户外广告行政许可时。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户外广告的性质,类型,面积。造价与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协商收取广告画面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在该广告画面设置期满后。按规定扣除相应款项后予以退还,第十九条。利用公共建 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 涉及公交站场.候车亭的.还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完好、安全。美观。第二十一条,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出现断亮 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市容市貌的 应当责令设置人整修或者拆除,第二十三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提前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将依照 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 申请人应当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在车站候车室.公交车站台等设置广告。以及利用车身 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