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二.三级,分级保护 一。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及以上的树木,二,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 三、国家三级古树、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名木是指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者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植、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 实行一级保护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较大的保护价值.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树木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建成区外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认定 由市绿化委员会组织鉴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志牌、古树后备资源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设立保护标志牌,第六条。保护标志牌应当标明树名,科属,树龄、名贵特点,保护级别和管护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生长及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提出抢救措施 并监督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款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调查建档.病虫害防治、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建设和维护等保护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第九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 生长在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庙坛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等单位范围内的 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的.由铁路,公路和水利管理单位管护.三.生长在城市道路,街巷的.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管护 四 生长在居民小区内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街道办事处管护,五。生长在城镇居民院内或村民住宅院内的、由该业主管护,六。其它生长在乡村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管护,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其养护责任单位为所在市 县、市,区 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管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抢救、复壮费用 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第十一条.鼓励单位或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韶关市绿化委员会制定的古树名木管护技术规范、精心管理,确保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受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 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有关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修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埋设管线、淹渍或封死地面,使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倾倒垃圾或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液废气 二 攀树折枝,挖根采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 树干,树皮 三.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支撑物 固定物,四.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标志牌 六.损坏古树名木的支撑.围栏、避雷针、排水沟等有关保护设施.七、其他损害和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第十五条,制定城市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时。应当在古树群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古树群的生长环境和风貌.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或工程建设,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的 城乡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需采取避让保护措施的,应当会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等原因,确需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迁移费用 由申请迁移的单位承担、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