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明确各方质量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与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工程 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工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与验收管理的监督工作。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相关工作 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工程划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实施前 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结合项目的特点和管理的实际,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项目工程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的工作依据、工程各层次划分。一般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项目工程,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二,单位工程,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中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系统。三。分部工程 按专业系统及性质,工程部位,施工特点.施工程序或施工材料种类等.将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必要时,还可以把一个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四,分项工程.根据主要工种。材料 施工工艺 设备类别.将一个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五。检验批,根据施工 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将一个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的相关文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工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七条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授权书.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建设过程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 须办理以上手续,第八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及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全面管理责任和费用,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须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管理协议 不涉及主体结构施工的两个及以上专业工程同时施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一个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按前款施工总承包的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单独计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委托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管理,且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检测机构的数量及其变更等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第十条施工.承包。单位应选用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质量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安装前 应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检验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或未取得监理工程师签署批准文件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一律不得使用或安装、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按照各级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进场检查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进场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监理平行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方案。明确见证取样送检和监理平行检验 涉及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及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的项目、内容,范围、数量等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选用纳入,广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 管理,实施混凝土生产投料数据实时采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商品混凝土.以保证混凝土质量.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委托工程检测机构实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并在项目实施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方案、经各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开展质量检测的依据。并留置现场备查,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已确认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未经确认的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法规文件和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对工程的关键工序 重点部位,制订并执行质量样板引路,常见问题治理专项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防治重点和治理效果.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按法规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及材料质量见证,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等现场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报告项目质量信息.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质量的首要责任.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 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督促项目负责人到岗履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组织建设的在建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检查、通报和报送检查结果。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发出书面通知、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对不履行其约定责任和承诺、不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合同约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执法抽查。抽测.定期统计,分析和通报 报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信息、对参建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并依据委托权限进行处理.对工程质量问题.根据情节采取限期整改,约谈等监督措施、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第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出现以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分析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地基基础的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在严重不相符 二,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厚度或强度。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三、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结果无法形成明确 清晰结论,四 混凝土试块,钢筋或钢筋接头、钢材或其连接件等主要原材料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五。混凝土结构工程的主体结构实体与主要受力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或结构性能,钢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实体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其它质量问题,第四章、工程验收,第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验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的顺序进行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 工程、项目工程的划分 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一般可分为交工质量验收,初验 和竣工质量验收两个步骤实施、也可合并实施 三。中间交接质量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交。接双方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并由交 接双方共同签署中间交接质量验收文件.资料,四。隐蔽工程验收 应当在施工承包方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收集整理并向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 提交隐蔽工程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和验收申请资料。由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法规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需要勘察 设计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项目、还需要通知其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纳入质量监督抽查的隐蔽工程,应当在验收前24小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五 重要使用功能检查验收.应取得使用功能检验.检测试验 合格报告,系统试运行合格报告等必需的资料,由建设单位或委托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参加各方共同签认、第二十条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毕。并经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二,有完整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相关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资料,并向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质量验收申请。三,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 组织项目相关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文件、如属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施工承包单位须收集并提交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等、进场复验合格证明文件后,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验收、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并签署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分部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 该分部、子分部 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毕.其质量验收合格且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齐全.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相关质量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质量验收申请、三.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组织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部 子分部 工程质量验收。质量合格后共同签署工程验收文件,四、重要结构工程的桩基础.地基 主体结构等分部,子分部,工程,在验收合格后应按法规文件规定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该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且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完整。齐全、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验收签认手续,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确认单位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三 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预验、并根据平行检验和监理见证结果进行质量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勘察 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 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必需的工程质量检测与功能性试验资料 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六、建设单位,单位负责人或委托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或营运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制定验收方案。然后按工程质量验收相关法规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单位 子单位 工程质量验收.质量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共同签署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七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将质量验收方案送达质量监督机构,八,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一、该项目工程的所有单位工程已经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完成且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完整 齐全,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签认手续.二、建设单位,单位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运营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验收组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验收方案。然后按工程质量验收相关法规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程序进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并对全线工程建设质量和系统联调等试运行条件进行全面核查 质量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共同签署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文件。三、建设单位应在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前7个工作日内,将质量验收方案送达质量监督机构。四 符合开通试运营条件的项目、工程交工质量验收,初验.合格后,可开通试运营.第二十四条组织单位工程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专业技术特点.内容和质量验收组织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单位,子单位。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分步实施。二,在不影响正常开通试运营的使用功能 对无法全部同步完成的工程 缓建。预留出入口等、待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当工程采用分步进行质量验收时,竣工质量验收一般应当在开通试运营不少于2年的条件下进行.组织竣工质量验收时,应当重点查验以下内容,1 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交工质量验收、初验。时未发现的质量问题 2,交工质量验收,初验,时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问题是否处理完毕或趋于稳定.收敛,3 交工质量验收,初验.要求整改落实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到位,4,交工质量验收,初验,时存在的分阶段验收工程 是否已经全部完成并纳入竣工质量验收的范围,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验收过程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行为时。应责令整改.对责任单位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 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文件后 在规定的时限内编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国家、省或市政府,或其委托的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按相关规定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运营线路竣工验收工作,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开工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与国家.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创优范畴及业绩申报.在广州市获得国家、省、市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应纳入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管理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