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 现将。永川区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9日.永川区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根据,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主城建成区。包括已建,在建,新建。的夜景灯饰规划 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饰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饰,第四条。本区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绿色节能,经营城市 理念 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级实施.依法管理 社会参与。的总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安装夜景灯饰 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 做到美观,整洁,牢固 安全,第二章,夜景灯饰规划。第五条。区规划局牵头制定 永川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与城市灯饰广告做好统筹协调 区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配合.第六条 规划设计应当遵循,功能之光。科技之光 生态之光。特色之光,品质之光,理念.着重体现景观照明的科学性与艺术性。合理分配亮度 正确运用色光,达到城市昼与夜均衡发展 形成山,水,桥 林,城一体相映成辉的照明景观环境,第七条,灯光的规划设计应当采用立体构建手法 使城区建筑灯饰统一、和谐.灯光设置错落有致、明暗搭配、动静结合 冷暖辉映,增加城市景观灯饰的效果和文化内涵 第八条,专项规划重点突出,三河、四片 四带,即,三河汇碧滨河主题景观带.人民广场片区、神女湖片区.兴龙湖,含永川东站 片区,渝西广场片区、兴龙大道沿线南北主轴景观带.昌州大道高铁沿线东西主轴景观带,人民大道等沿线东西次轴景观带、汇龙大道等沿线南北次轴景观带.形成上档次.成规模的夜景灯饰带,灯饰群和灯饰景点,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第九条 区规划局负责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和规划审查工作。按照已批准的夜景灯饰规划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审查备案 第三章.夜景灯饰建设,第十条,区城乡建委负责夜景灯饰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监管管理灯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工作.第十一条。新开发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按照 永川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建设而未进行夜景灯饰建设的已建工程,应按照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及其技术规范建设城市夜景灯饰 第十三条,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区域或建,构,筑物、一。城区桥梁、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二 城市主干道两旁的重要建,构、筑物,三 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 构,筑物、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五 城市夜景灯饰规划中规定的应设置城市夜景灯饰的其他区域或建.构.筑物,第十四条.建设城市夜景灯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内容合法,健康 二,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三、规格比例要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四、避免和减少光污染。五。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受管制的或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第十五条,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必须采取相应的防雷.防盗,防漏电、防光污染等安全措施 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新城建管委和工业园区负责市政桥梁、道路.广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等城市公共部分夜间景观灯饰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七条。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小区的夜景灯饰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全区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 的夜景灯饰建设工程.督促落实所属行业的夜景灯饰建设,第十九条,列入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建设的项目,其灯饰载体业主.以下称业主。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责任书,的要求建设夜景灯饰,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城市夜景灯饰建设方案报送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未纳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但确需设置夜景灯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灯饰设置的位置。形式.色彩等进行指导 第四章 夜景灯饰管理,第二十一条。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的指导.审核 统筹管理及监督检查。会同区规划局编制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参与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新城建管委和工业园区负责做好城区共建部分夜景灯饰年度维护管理资金安排.第二十三条,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相关物业管理企业抓好物管小区夜景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全区统一管理要求,负责维护管理本部门.单位。的夜景灯饰工程,第二十五条,区公安局负责对盗窃.故意损坏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供电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城区夜景照明的管理工作。在供电设施建设和夜景照明上按照最新电价优惠政策执行.第二十七条 各业主应做好城市夜景灯饰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城市夜景灯饰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对过分陈旧不能使用或影响市容景观的夜景灯饰。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限期拆除并重新设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夜景灯饰、未经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城市夜景灯饰,第二十八条,公共建筑等城市公共部分夜间景观灯饰工程验收合格后 由区城市主管理主管部门统一供电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行市场化维护管理模式.确保灯饰亮灯率及设施完好率分别达到95。以上。第二十九条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城区夜景灯饰的启闭工作.其他社会单位,业主、出资建设的夜景灯饰。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各单位、业主,自行负责,第三十条 城市夜景灯饰应按照以下规定启闭 一、灯饰开启时间根据季节 天气变化适时开启.灯饰关闭时间为、5、月1,日至9,月30,日23。00、关闭夜景灯饰 10。月1、日至4、月30、日22,30。关闭夜景灯饰。其余时间段的夜景灯饰启闭时间由社会单位。业主、自行负责,二。灯饰开启进行A B,分类控制A 类灯饰启闭时间为每天开启,其范围为全城主干道、高层建筑及重要节点 B 类灯饰启闭时间为每周五,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其范围为全城次干道。一般建筑及次要节点,第三十一条,A.类,B类灯饰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并根据巡查结果。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 督促各业主单位进行维护维修.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 阻碍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盗窃 故意损坏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街道、镇城市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