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川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印发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16日.南川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2020年度水资源管理 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 152号,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第三条 区水务局牵头负责本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区节约用水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区水务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 区市政园林局 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 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条红线,的各项工作及具体阶段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等、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用水效率控制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保障措施等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指标考核是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完成情况的定量评估。2016、2020年我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为3大项4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个指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第六条。考核时间从2016年起 对2016.2020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自查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七条,年度自查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本辖区上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总结.包括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自评情况,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报送区水务局.第八条、期末考核是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016,2020年考核期内总体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于考核次年2月中旬前将本辖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总体情况以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一并报送区水务局,区水务局于3月中旬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考核内容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于4月中旬前提出评分和考评等次意见,于5月底前完成考核总体情况报告并上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九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期末考核所得分值,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得分80、89分为良好.得分60。79分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若其中指标考核部分得分低于60分.则最终考核得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规范透明,操作易行 奖罚分明的原则,第十一条。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区水务局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对需要进行统计和监测的指标数据、要认真做好统计.监测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提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用水总量、工业用水量及年度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监测评价结果.区统计局负责向区水务局提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GDP 工业增加值等数据。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开展自评。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建立本辖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如期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各项目标任务,第十三条。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表彰 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区政府书面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区水务局暂停审批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饮用水外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区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依法不予批准新增用水项目立项.整改不到位的 由区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如遇国家和重庆市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 可根据客观情况适当调整考核时间.第十五条,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南川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2,各乡镇街道用水总量控制目标。3,各乡镇街道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4。各乡镇街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5,南川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重点任务分解表,附件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