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 2016年8月17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批准,2016年9月30日三亚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体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山体资源、改善城乡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山体及山体资源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20米的自然山脉和山地 第三条 山体保护坚持保护优先 预防为主、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因地制宜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普遍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山体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山体保护的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统筹 组织,协调和督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纳入三亚市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保障山体保护经费投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的山体保护问题和重大事项 建立山体保护信息共享机制 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间联席会议.山体保护协调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林业主管部门。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林业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 国土资源、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监督。综合行政执法 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本辖区山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第七条.实行山体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对重点保护山体所在的区域应当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单位和个人因遵守山体保护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生态补偿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除特别保护需要外,山体应当向公众开放。第二章。山体保护与合理利用第九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山体资源本底调查.建立山体资源底图。在本底调查的基础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山体资源情况普查,编制普查状况公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山体及山体资源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和档案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第十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三亚市总体规划和山体资源调查底图及普查成果,制定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划定其山体保护范围、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山体应当列入一级名录 采取避免人为活动或最少人为干扰的保护措施.其保护范围包括主峰至25度坡起点所在等高.线向下延伸80米至90米的山体区域 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基本完整、景观自然和谐的山体应当列为二级名录、采取限制人为活动和修复治理的保护措施 其保护.范围包括主峰至25度坡起点所在等高线的山体本体区.以及本体区向下延伸30米的山脚区.第十一条,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及其保护范围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及其保护范围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评审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报送审核。批准的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材料。应当包括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及其保护范围需要调整的。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二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及其保护范围,制定相应图则,设立界碑和保护标志、明确山体管护责任单位、第十三条,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度假村 酒店、商品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非公共事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船舶停泊码头、三 开山.开矿,采石,取土等破坏山体完整性和原貌的活动 四,新建、改建,扩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或者在非指定区域内建造坟墓,五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六,倾倒,填埋垃圾、渣土,七,处置固体废物 八,毁林开垦,种植芒果等经济林木 九。破坏天然 原生、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林相结构优良的林种的活动.第十四条、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 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保护 第十五条,在一级名录山体保护范围内.除下列项目外 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确需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设施,山体保护工程设施和军事设施。二.确需建设的人行步道 自行车道,栈道、解说设施,文物保护设施,游人监控设施,环境监控设施、风雨亭,休息凳.消防设施,科教设施等设施。一级名录山体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六条,在二级名录山体本体区、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配套工程设施 二、确需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 水务工程设施,山体保护工程设施和军事设施.第十七条.在二级名录山体山脚区 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二、依法批建的湿地公园。海滨风景区。海滨露天浴场的基础设施,三。不带有住宿,餐饮功能的农家乐 林果采摘,花木种养等生态农业、林业项目、四。山体健身、养生 康乐,热带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培训等生态休憩,教育项目 五.展览、展示和体验民间工艺.黎苗民俗.当地历史和文化的项目,第十八条,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周边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三亚市总体规划、其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城市廊道布局的要求,建筑高度。风格和色彩应当与周围山体景观。城市风貌相协调.第十九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林林种,林相情况开展调查,对造成生态,公益林破坏、严重水土流失。山体损害或者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已有芒果树等经济林种 编制退果还林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改种生态林种或者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造林方式进行退果还林,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 25度以上坡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重要交通干道沿线。重要景区等视觉敏感区内的芒果树等经济林木,应当优先纳入退果还林计划.退果还林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采矿权人在许可区域内开发.利用山体资源的.应当履行以下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义务,一 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边开发边治理 将山体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二。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或者矿山场地闭矿前。应当完成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工程、并达到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方案的要求、三.在山体修复治理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现状调查。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前款调查成果。对本辖区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已有建设项目。矿山。采石场.取土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制定相应的清理整顿和修复治理计划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具备审批手续的、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布,二、具备审批手续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应当协商迁出或者拆除、尚未开发但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三.不具备审批手续的.不予登记造册 不予补办手续,应当限期迁出。拆除或者关停、对山体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责令修复.第二十二条.从事山体矿产资源勘探 开采活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利用活动造成山体损害的.采矿权人、建设单位等山体开发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山体损害修复治理责任.以下情形的山体损害修复治理。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山体修复治理工作、一。历史遗留的铁路、公路.水务、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的山体损害,二、权属不清的开矿,采石、取土遗迹地,三、从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迁出或者拆除活动所造成的山体损害、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方案、实施修复治理工程,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责任人是市人民政府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二十四条,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责任人在完成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后 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章程和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工程未验收通过的,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闭坑申请,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山体修复治理信息载入山体及山体资源统一登记与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除特别保护需要外 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方案及其验收鉴定报告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二十五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制定以下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的技术章程和管理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工程的质量标准、包括地质灾害防范、土地复垦.水土保持。污染场地治理 植被复绿等标准,二 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方案编制、工程实施和工程监理的技术导则、三 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第三方服务资质要求,四 山体保护专家遴选办法与专家库管理规定 五.山体建设和开发场地修复治理工程鉴定 验收管理规定.第四章.山体保护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山体保护实行管护责任制、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的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山体资源综合管护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林场.农垦农场、部队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山体资源权属单位应当负责权属范围内的山体保护管理工作.明确权属范围内山体资源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的具体山体管护范围.承担山体管护义务,市林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山体资源权属管理协调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山体资源权属单位的协调会议、督促山体资源权属单位做好山体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在山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 发现侵占 破坏山体等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有关主管部门未及时处理林业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山体保护协调领导小组督查和督办.并在部门间联席会议中予以通报。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山体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山体保护市民热线电话.依法限期处理公众投诉和举报的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对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山体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遵守山体保护法律法规,履行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记入单位或者个人山体保护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单位或者个人的山体保护诚信档案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财政支持.资金支持,招标投标 评先评优、债券发行。招商引资和项目投资等行政管理的重要考量因素、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关于建设项目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既不拆除又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或者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进行拆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禁止区域擅自进行开山 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破坏山体完整性和原貌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赔偿损失 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的 或者在非指定区域内建造坟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地形地貌 对超过期限拒不改正的.每个墓穴可以处一千元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倾倒 填埋垃圾.渣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处置固体废物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有关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 挖砂,取土,葬坟.开荒,开垦 修筑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等破坏林地的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按照破坏林地的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二。毁林开垦、种植芒果等经济林木或者蚕食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至五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尚未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按照,非法开垦.蚕食林地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中、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一,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 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组织代行治理、治理资金超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部、分.责令采矿权人补足、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 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土地复垦义务人 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三,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不进行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山体损害预防和修复治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山体保护服务中弄虚作假.不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与造成山体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山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开矿 采石、取土的.或者批准林木采伐的。或者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山体破坏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责任方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