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南川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0日,南川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机制,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0,61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66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南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复核及退出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廉租房,第四条 区国土房管局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工作及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变化情况的审核及确认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格的认定工作,区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口及户籍变化情况的认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国土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由区国土房管局牵头 区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社区 居委会。参与,共同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年度复核工作在每年7月底完成。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公共租赁台账名册。逐户就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对经初查不再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承租户、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初步调查表及动态管理台账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案复查、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收到各社区.居委会 报送的调查情况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对经复查不再符合廉租房承租条件的承租户 将其相关材料报区国土房管局备案.三,区国土房管局收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报送的调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等部门集中复核会审、根据复核结果对承租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 方式,租金标准等提出处理意见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六条,经审核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且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续租公共租赁住房 房屋租金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执行、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继续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经审核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 住房条件不符合 取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并在30日内收回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收入条件不符合,但住房条件符合的、可续租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按我区规定的公租房租金相应标准执行.第七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国土房管局依法取消保障资格 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一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 转租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交房屋租金的.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第八条.区国土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生效后,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在30日内予以腾退。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承租人自愿退出或者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等情形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前、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 物业等须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第十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已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存在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