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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线概念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水务,林业 公安。综合执法,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界定,第六条。城市绿线划定原则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生态功能 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第七条、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其他绿地等布局 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生态功能,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控规绿线编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准确提出不同类型城市绿化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第九条、修规绿线编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附属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 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合理配置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条件要求,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第十条.绿线划定。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山体,江河 湖泊 水库塘坝.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散生林植被。城市绿化隔离带,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等.四,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它绿地.第三章,实施与建设。第十一条.绿线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并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 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 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 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编制城市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 严格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林地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绿地的管护工作,第十三条,绿线调整,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论证 进行公示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调整城市绿线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按程序进行调整、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 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四条、绿地建设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其他绿地等的建设.必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第十五条,绿线内控制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经批准的规划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开敞空间的隔离绿地、应当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的结构完整,除按照规划安排少量休闲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一般的隔离绿地,林木覆盖率应当达到80.以上,与绿地兼容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的20,沿海,沿河。沿路带形绿地和城市内部的公园绿地。应当以绿化功能为主,除按照规划水利工程、小型的休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第十六条.绿地的规划建设要求、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 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拆除,第十七条.临时占用绿地要求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及防灾设施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经规划和园林绿化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同意.第十九条、管线设施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涉及到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二十条,绿线内禁止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线内树木,破坏植被等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内绿地要求。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许可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界定绿地率和绿地的地理坐标 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确定城市绿地要求标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绿地公开。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进行宣传。第二十三条、配套建设绿地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四条、绿地绿化养护管理原则,城市绿地的管理 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受益 谁管护,的原则,第二十五条、绿地绿化养护管理,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应结合绿地用的地性质。权属等因素 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养护管理,一,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绿化,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园林绿化 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区所属的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二 村委会建设权属为集体部门的公园绿地的绿化,由相应的集体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三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 由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四、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五.生产绿地的绿化由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六,沿海防护绿地,水库,河道.铁路,公路两侧等责任范围内的绿化由园林,林业,水务 铁路、公路等主管职能部门.机构。分别负责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市政职能部门.负有对各类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技术指导.检查监督等职能.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可以实行市场化购买服务及社会单位和个人认管。认养制度.第二十六条.绿线监督.市园林绿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并依法由市执法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植被及绿地内公共设施的,由市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以及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法处罚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涉及到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执法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以及,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予处罚,第二十九条。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园林环卫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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