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完好 促进能源节约 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 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与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照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路灯管理所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发改.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做好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照明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和采取高效节能的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照明的科技含量。鼓励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城市照明设施的投资 建设和运营、城市照明应当采取分时照明.安装节电装置等节能措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照明规划与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 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照明的标准和规范.第十条 安装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二.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五。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线应当按规定入地,并采取埋设地埋标识等保护措施.现有未入地的道路照明管线.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入地改造、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在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后、由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 由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在对城市照明设施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照明设施损坏.缺失或需要维修养护的,应当在48小时之内维修养护或督促有关单位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保证设施安全,功能良好 外观干净 整洁。灯光图案文字清晰.完整,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清洗和更换、城市照明设施养护规范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城市照明启闭时间按照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城市照明未按规定时间启闭的.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第十六条。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保证不低于97、的路灯在规定的时间内亮灯。并使道路照明的照度和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路灯改造。维修需要整体关闭道路,桥梁、隧道的路灯时、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发布告示,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和附近带电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树木自然生长致使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影响照明效果的,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商处理.发生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形时、城市照明管理机构为紧急抢险需要.可以采取掘动道路,花坛。草坪或砍伐,修剪树木等紧急措施进行处理。但应在24小时内告知相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第十八条,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离开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第十九条.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