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适用本办法。经营性活动占道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 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车行道是指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以及与机动车道同一平面的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等混合道路,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已实施的规划城市道路路缘石至道路红线边缘范围内的人行专用的城市道路、包括与人行道同平面设置的非机动车道,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 以现状道路为准.第四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 不得永久性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 损坏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的行为、第六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道路的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各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第八条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环保 交通,水务,林业园林 城管,工商,质监 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需要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市,区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占用 挖掘面积和施工时间。尽量避免交通高峰期施工.禁止横破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埋设各种管线。地下管线施工穿越城市道路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工艺等先进施工技术 纵向挖掘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第十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许可.由市,区市政主管部门会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如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项目涉及其他单位权益,应当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 占用。挖掘许可事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交通安全审核意见,申请事项影响绿化或绿化设施的,由林业园林部门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申请事项影响供排水设施的.由水务部门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申请事项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由建设部门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第十一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建设要求.推进全市统一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电子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许可事项网上受理以及市,区两级的联网许可.第十二条,市,区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电子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公布下列事项,一,许可依据,范围,程序,时限.办理部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二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具体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投诉举报电话,三。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许可事项的内容,包括占用.挖掘单位 或个人.地点.范围,期限及施工作业时间,四,依照本办法制订的全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第三章。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第十三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会议 研究审议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协调解决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事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 按照。集中研究。科学统筹。的原则 根据城市道路建设和维修计划、结合城市道路的整体规划 养护.维修工作安排以及城市工程管线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和维修计划,研究编制全市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掘路工程详细计划报送联席会议.列入年度掘路计划,已纳入地下管线年度计划的项目.同步纳入年度掘路计划、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实行计划管理、挖掘施工计划应当按照时间控制 总量控制、区域控制的原则进行编制 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道路挖掘计划的审批由属地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是指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影响城市道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 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和单纯临时占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 占用、挖掘车行道涉及人行道的.二,占用,挖掘人行道涉及车行道的,包括需借道车行道作为行人专用通道 堆放施工物料等、三.跨越车行道上空 下穿车行道但不直接占用 挖掘车行道的,四。占用.挖掘与机动车道同一平面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混合道路的,五.在车行道一侧养护,维修绿化及绿化设施 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包括在车行道上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养护 维修车辆在车行道上进行养护、维修流动作业等。六,在车行道安装。设置交通设施,公交设施。七,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第十六条。申请占用,挖掘车行道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表.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工程勘察、管线养护维修抢修等不涉及规划变更以及免于规划许可的除外。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内容包括,1,占道地点,位置,面积。时间和占用,挖掘期限。2。施工进度计划.分段施工方案 机械配置、施工设计技术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3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现场围蔽设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粉尘及噪音控制措施.余泥及废弃物处理方式.4.临时建、构,筑物、硬地化 道路等单体设计方案.5,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 地下管线和周围的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五.交通组织方案和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交通组织方案内容包括。1.施工路段交通组织设计.2,外围绕行指引设置 3。作业控制区设置平面图、4、现场照片示意图。5 交通疏导员设置方案、6 交通应急预案、六 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七、按市市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估。仿真试验的。应提供有关交通信息基础材料.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应提供视频布点图纸。设备选型方案,图像传输接入方案,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等有关材料、八,施工企业诚信档案.除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行联合会审的情形外,如需其他管理部门批准或出具相关审核意见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因进行地质钻探而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不需要提供第一款规定的施工设计技术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等材料,第十七条.申请占用.挖掘人行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表。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工程勘察。管线养护维修抢修等不涉及规划变更以及免于规划许可的除外、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文明施工方案、包括建筑废弃物处置、噪音防治。施工污水处理.扬尘处置,现场围蔽和保洁措施等内容。五 行人通行保障措施。六 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承诺书。七,挖掘人行道与合法建,构,筑物外立面之间的开放式空地和建、构,筑配建广场的,需提交挖掘场地权属单位的意见.如申请人即为权属单位。则不用提供 八 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第十八条。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市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占用 挖掘的位置.面积和类型,对影响交通顺畅的项目由市市政主管部门进行仿真试验 并将试验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就仿真试验发现的问题、补充完善交通组织方案.申请人补充完善交通组织方案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决定受理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法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占用,挖掘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影响城市道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 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和单纯临时占用的行为实行集中许可,申请人可一次性提出半年之内的城市道路占用计划项目许可申请、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 一.在法定节假日以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春运 迎春花市等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三,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四 申请占用,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五.申请人因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及管线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 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受理许可申请的部门认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将严重影响城市道路完好,安全或者畅通的其他情形、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确因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确需占用。挖掘的有关证明材料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提交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过市市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在原许可期限内无法竣工的、需要继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原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许可手续.并更换新的许可证照,原许可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 在原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许可。第二十二条,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当在原许可期限届满前向原许可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部门可以变更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许可,一,原许可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建设,交通组织.城市管理或者其他特殊管理工作需要变更的,变更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的,原许可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变更的期限.地点及范围 因变更减少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时间或者占道面积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费用与实际应收取费用的差额。第二十四条、因城市建设。交通组织.城市管理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原许可部门可以依法撤回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许可,并办理注销手续。因本条前款规定撤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的,原许可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的理由。并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被许可人已有资金投入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进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施工.但应当同时向市或者区市政主管部门和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施工开始后24小时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许可手续。第四章、施工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属于城市道路日常养护工程和列入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修工程等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项目,不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二,与道路养护单位签订占用.挖掘管理协议、三 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工程概况牌,施工工程概况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监单位、安监单位,经批准的占用.挖掘时间和范围、许可证编号等。四、按许可的地点 位置,面积 作业时间 施工期限和施工组织及道路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方案确定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地下管线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和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五 同路段两侧的人行道不得同时挖掘施工.顶管等必须两侧对称施工的除外,六。严格执行交通组织方案,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导向标志,交通警示标志。做到标识清晰,并配备交通疏导员维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畅通.七,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机动车,行人便道,并应保持平整 畅通。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车辆 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 人行道占用、挖掘现场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当设置临时人行通道,并做好临时人行通道的监督检查,确保行人安全通行。八.占用、挖掘应当实施围蔽作业、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合理设置围蔽区.做到整齐连贯、安全牢固和规范整洁,围蔽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 九,施工现场应当符合环保规定,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及施工污水,当日挖掘产生的余泥.应当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道路排水管道,不得在道路路面上进行搅拌混凝土。水泥砂浆等污染性活动 保持路面整洁、防止扬尘 噪音和强光等污染,十,在城市主次干道占用、挖掘的.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时间进行施工.不得出现扰民现象。占用.挖掘车行道的,应按照市市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维护确保正常运作.并将所需视频图像传输至市市政主管部门.所需费用列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十一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十二.结合施工进度.减少施工占用区域 逐步恢复交通并采取措施确保行人安全、十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七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实行信息预告制度 被许可人应当在占用或挖掘施工前向社会发布通告,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对交通或者通行影响较大的情形之一的 被许可人还应当在占用、挖掘10日前,通过本市电视台.报纸 广播电台等公布占用.挖掘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一 除夜间施工白天恢复的之外 车行道占用或挖掘的施工工期或围蔽时间在15日以上,含15日、的,二,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路面的 三.围蔽或者占道总长度在车行道超过100米或者在人行道超过1000米的 四,临时调整公交线路。站场,点。的、五、在公交总站、公路客运站。火车站,机场 客运码头.交易会场馆等重点区域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项目竣工 或占用.挖掘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占用,挖掘许可证已变更。撤回、撤销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报请原许可部门验收前.按照原许可部门规定的期限,自行负责清理施工现场.按照城市道路有关技术规范回填夯实 恢复道路平整.修复被移动或者损坏的交通设施、公交设施、路内停车场设施。绿化设施.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 恢复道路安全 畅通.被许可人不自行清理、修复的,由原许可部门组织清理.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项目竣工后、被许可人应当报请原许可部门验收。原许可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被许可人和道路养护单位进行回填质量验收。必要时组织参加会审的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涉及到交通设施。公交设施.照明设施等其他路上设施需要恢复的、应当通知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占用,挖掘项目回填质量验收通过后 道路养护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修复路面.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设计要求及时恢复交通标志标线等路上其他设施。尚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由该道路的建设单位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参与验收及组织修复、第三十条、市、区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占用,挖掘现场特别是重点路段施工现场的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违法占用。挖掘行为。市,区市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占用 挖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组织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纳入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实施诚信扣分,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并按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规定记入企业诚信评价档案 第三十二条,市、区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市民发现违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市民可拨打12345热线投诉 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市,区市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但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因占用.挖掘造成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整修 恢复原貌。造成毁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第三十五条,被许可人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被许可人除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外 原占用、挖掘及责令恢复原状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行负责。第三十六条,对下列违反本办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由市。区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按时补办占用、挖掘许可手续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按许可的地点 位置 面积,作业时间 期限、实施占用 挖掘的。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六,项规定,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未按规定围蔽作业的,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清理场地、恢复原有道路功能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第三十七条、因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查处。第三十八条,市.区市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占用。挖掘许可的 二,不履行占用。挖掘行为监督管理责任的,三,不依法查处违规占用.挖掘行为的,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申请表和交通组织方案等的文本样式。由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和管理的有关文书和许可证。从市市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平台打印。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由市市政主管部门制定,供全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第四十条、实行交通预评估和仿真试验项目的范围 评估标准和方式,实行视频监控的项目范围,技术标准和安装要求等规定。由市市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一条。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减免办法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的占用.挖掘由市,区市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中关于占用.挖掘人行道的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人行道相关公共场地是指人行道与合法建,构 筑物外立面之间的开放式空地和建.构、筑配建广场。但不包括内街内巷以及由林业园林部门和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化广场,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