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 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井盖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井盖设施,是指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供水。排。污.水,燃气 电力,通信,供热、有线电视、路灯、公安,交通等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井框,井圈等相关设施,本办法所称装饰井盖、是指盖板顶面采用可填充的结构设计、外表材料与周围路面保持美观一致,具有装饰功能的井盖设施,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 考核区和市相关部门对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市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12345 政务热线为平台.接受群众和,110.联动等反映的井盖设施缺损情况 并及时交市相关部门,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处理。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明确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工作.承担辖区井盖设施的巡查监管和应急处置职责.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街里巷和村屋民房的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管,协调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第五条,市井盖设施管理相关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负责井盖设施管理相关工作。一、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订井盖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提高井盖设施的防盗,抗压性能。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执行井盖设施的技术规范。落实井盖设施的维护措施,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实未移交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督促和指导路灯管理部门落实路灯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督促和指导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等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完善并落实所辖道路范围内自有井盖设施的监管巡查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 督促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井盖设施权属关系履行物业服务区域内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并配合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做好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工作。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市属公路等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完善并落实所辖道路范围内自有井盖设施的监管巡查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并负责做好其他权属单位井盖设施的协助看管工作、三。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市属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和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并落实井盖设施的巡查 维修.补缺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指导相关单位完成井盖设施的改造工作、四,市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园及区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并落实井盖设施的巡查.维修。补缺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五.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土地储备机构在其开发建设的区域执行井盖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落实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市公安机关负责侦破和依法打击盗窃.破坏井盖设施及相关警示防护设施以及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收购废旧物资经营者的登记管理,配合加强对收购废旧物资行为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行为,八 市供销总社负责检查督促再生资源经营者依法经营 发现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条前款规定 明确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井盖设施管理职责。第六条.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是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井盖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和改造等维护管理工作,多家管线权属单位共同使用同一井盖设施的,由各权属单位协商确定一家权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维护管理责任分工。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工程、其井盖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道路升级改造而更换使用的装饰井盖、由道路养护维修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各有关单位对所属管理区域内不属于本单位维护管理的井盖设施负有协助看管责任。发现井盖设施缺损情况的 应当立即设置警示防护设施并告知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处理,第七条,井盖设施缺损但暂时无法认定其权属单位的,由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处理费用 由最终确认的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承担 第八条.井盖设施权属单位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确定的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护管理井盖设施、并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第九条.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设施巡查制度、巡查人员应当每日不少于1次对所属的井盖设施进行巡查。并对巡查 养护 维修等情况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布24小时井盖设施缺损报修专线电话、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 并将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定期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市井盖设施管理相关部门,区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和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可以互相查阅、调取有关井盖设施资料和信息。第十条、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发现或收到井盖设施缺损信息后 应当立即设置警示防护设施、并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因作业条件限制,不能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的,应当在36小时内修复.第十一条,新建,改建井盖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省 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二.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盗功能,已建成的井盖设施未具备防盗功能的、在井盖设施维修,更新,改造时应当更换为符合上述要求的井盖,三、井盖和井壁应当标明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名称和报修电话。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对异响跳动,高差超标 破损残缺等井盖设施应立即进行更换,其他井盖设施应结合道路更新改造或其他维修计划逐步完成更换.第十二条。除巡查.维修、检测及应急抢险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设施,巡查,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前,应当知会道路维护管理单位 作业时.应当在井盖口周围设置警示防护设施。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井盖设施,废旧井盖设施可以由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自行处置.或者由废旧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出具证明、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销总社指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处理,第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就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向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收到投诉和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第十五条 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井盖设施维护管理意识。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及时对井盖设施完成补缺和修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井盖设施设计 施工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井盖设施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井口周围设置警示防护设施或者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其他不履行井盖设施巡查,养护、维修和改造等维护管理责任情形的。第十七条、有盗窃、破坏井盖设施及相关警示防护设施和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等行为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以及井盖设施权属单位不履行井盖设施监管或者维护管理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问责,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驻穗军事单位参照本办法加强所属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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