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三 地下管线普查.四 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第七条,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第八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第九条。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 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 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第十四条、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 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 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 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第四章.其他测绘.第十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测量土地 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第十九条,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一,新建,改建 扩建 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 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第五章,测绘市场,第二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 丁四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第二十二条,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 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第二十四条.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第二十五条。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 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 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一,测绘资质等级、二,业务范围,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第六章,测绘成果,第二十七条.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避免重复测绘.第二十九条,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第三十一条。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第三十二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测量标志.第三十三条。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 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 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可处100元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 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 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 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