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2014年3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 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 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 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 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 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 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原则,逐步应用网络技术在线行使行政审批.监管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职能,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审批。执法情况,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 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 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提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七条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国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优化城市景观.积极营造商都氛围 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图,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 规格等具体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同时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由城市景观,规划管理,平面设计,结构安全和户外广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城市景观规划专家和公众咨询委员会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的编制提供技术咨询 并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修订和大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提出咨询意见。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一。在国家机关。学校 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性建筑 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三,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四.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 违章建筑的。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八,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十、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十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化区中的商业性建筑可以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第十二条以LED,发光二极管,户外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禁设区和严控区内设置 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 二。在多层建筑墙身设置的,其上沿距离地面不得超过35米。在高层建筑裙楼墙身设置的 不得超过建筑主体.女儿墙、建筑物屋顶外围的矮墙,的上沿.三、禁止在朝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开启,第十三条禁止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第三章查询与审批、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规划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 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工地围墙.烂尾楼设置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利用工地围墙设置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 户外广告设置证 利用烂尾楼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 其位置使用权应当公开出让,并应当申请办理 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六条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 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 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 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第十七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三,户外广告设施全景电脑设计图,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 筑物。设施的所有权 使用权证明文件.五 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 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 电子显示牌.屏 类户外广告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第二十条设置跨区和因举办交易会。灯光节等市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行政区域内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 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户外广告设置证 临时.批准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证.临时,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公交站场 候车亭的 还应当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社会公益广告等方面,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 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四章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 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 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 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四,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 LED户外电子显示屏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证,即行失效,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第二十五条设置招牌除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二 三、项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 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二、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者经营地。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四,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 形式,造型 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 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 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对于有钢结构牌位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证。审批机关提供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 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出现断亮 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第二十八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证、的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第三十条招牌设置人搬迁 变更 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 解散或者被注销之前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 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公告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围墙、烂尾楼公益广告或者招牌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销,户外广告设置证、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 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 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标注、户外广告设置证 文号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钢结构牌位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具有结构安全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 经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户外广告出现版面空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 灯箱断亮,残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六。项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二十九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未按时拆除原设置招牌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户外广告或者招牌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三。在审批的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延期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通用航空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还应当申请海事部门船检机构进行检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