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1999年6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6号公布 根据2015年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 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 人行地下通道.桥梁。立交桥底 公共广场及内街,统称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依权限负责管理辖区内的道路 公安,规划、工商,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道路,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区管道路的.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市管道路的,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因抢修市政.供水,供电 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道路的,可先行临时占用,但应同时补办审批手续.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确需临时占用或封闭道路进行设置灯光夜市.迎春花市等活动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禁止占用下列道路、一 市区内主,次干道,二 公共 电 汽车站,亭、30米范围内。三,医院,学校门前50米范围内,四 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内.五,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市政 供水 供电,燃气、电信 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七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占用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占用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时清退场地,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退还未到期部分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要求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二,按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三,施工期间或堆放物品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道路畅通 四,不得建筑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半永久性建 构、筑物.五.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 交通标志.六,不得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井,盖及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七,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第十一条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7日内清理占用场地、经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恢复通行,损坏道路设施的。应予以赔偿,并由市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修复,第十二条占用道路设置牌,杆、亭,站的 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具体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属于交通安全标志、宣传社会公益、社会公德事业的标牌.以及设立电杆.公用电话亭、治安亭.公共汽、电.车站,环卫设施标志牌等,可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 但经广告管理部门批准附设商业性广告的、广告设置者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置牌.杆.亭,站毗邻供水,供电,燃气 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留出安全间距。其中。牌 杆、灯箱等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的,应距路面不得低于4、5米,在人行道上设置的、不得横向设置,妨碍行人行走以及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各区市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五条,临时占用道路审批表.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罚,应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七条市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16日本市颁布施行的、广州市关于占用马路人行道的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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